明水县对上对外争取
资金(项目)认定考核奖惩办法
为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对上对外争取政府性投资、无偿援助资金(项目)积极性,实现借助外力增强内力,促进明水经济社会赶超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范围
1、国家、省级投放的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奖补资金和基本建设项目。
2、国内外金融组织、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及国外政府无偿援助的资金、物资、设施设备和无偿援助(建)的项目等。
3、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用于培育明水优势主导产业、建设公共基础设施、投入公益事业和社会公众群体的。
二、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的备案
4、在开展对上对外争取资金(项目)前,各乡镇、各部门以及社会团体(自然人)应向明水县大项目办公室呈报以下备案材料:
(1)国家、省级政府和部门投资计划文件;
(2)国内外金融组织、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及国外政府无偿援助资金、无偿援助(建)项目、物资和设施设备的证明文件;
(3)跨行业、跨部门对上争取的单位应出具相关投资计划或证明文件;
(4)社会团体应提供法人证明文件,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跨行业、跨部门对上争取资金(项目)的,社会团体(自然人)对外争取无偿援助资金(项目)的,经大项目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对上对外争取工作,并获得大项目办公室的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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