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职责
1.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桶装水的卫生行政许可、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2.负责制定全州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桶装水卫生监督检查、抽检工作计划,组织专项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检查活动,按时完成国家、省级、本级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和桶装水卫生监督抽检任务。
3.负责指导并实施全州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对生产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
5.负责组织参与全州重大活动期间的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障工作。
6.负责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结案。
7.会同法制宣传与稽查科对与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及涉水产品等卫生相关的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8.负责对全州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9.负责完成上级机关和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2篇: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职责
公共卫生监督科职责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公共场所、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对全县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现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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