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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先进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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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牺牲先进事迹材料

第1篇:因公牺牲证明书

浦北县民政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

定办事指南

来源: 钦州浦北民政 时间: 2012-04-26 16:13 项目名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

设定依据:

(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需经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批准和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发给《革命工作人员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认定按《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

第四条规定办理。

实施权限: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性质确定审批由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县级民政主管部门

审批条件: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申请材料: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如何办理的通知》(民[1989]优字34号)和《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4]334号),申请材料为:

(一)遗属申请材料(附死者公务员证、警衔证原件)(一式两份);

(二)死亡原始记载。如,死亡医学鉴定书等,属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正式)(一式两份);

(三)证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四)死者主管单位提交因公牺牲报告表(一式两份)。(附死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单位的组织或人事部门审定意见)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 费:不收费

批准革命烈士、因公牺牲、病故的条件

中国劳动咨询网 /

一、革命烈士条件

根据《革命烈士褒扬条件》规定批准革命烈士条件为以下十二种: 1. 对敌作战牺牲的; 2. 对敌作战负伤后,因伤死亡或对敌作战负伤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1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 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修筑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 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 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6. 因在边防、海防执行巡逻任务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其他坏人杀害的; 7. 因侦察刑事案件,制止现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杀害的; 8. 因维护社会治安,同歹徒英勇斗争被杀害的; 9. 因执行军事、公安、保卫、检察、审判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0、因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革命原则,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杀害或被报复杀害的;

11、部队飞行人员在执行战备飞行训练中牺牲或在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的;

12、死难情节特别突出,为后人楷模的。

二、因公牺牲军人条件

1.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本人责任或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死亡的。2.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3.因公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4.因患职业病(参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死亡的。5.在执行任务中因病猝然死亡的。6.因医疗事故死亡的,也按因公牺牲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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