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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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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汇报

第1篇: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渔业行政审批事项

一、水域滩涂养殖证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转批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渔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3号)等政策文件。

2、养殖证发证程序和期限

①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还应提交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信证明材料、养殖技术条件说明等。

②审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材料,并会同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认标界,核实有关情况。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

③批准。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报请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颁发养殖证。

④集体所有或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承包人按规定签订承包合同后,到所辖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注册登记、领取养殖证。

⑤登记造册、公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已颁发的养殖证应登记造册,颁证水域滩涂要作图标志,及时向社会公告。

3、申请养殖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①养殖申请表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

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②养殖技术条件说明;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4、养殖证有效性最高期限:池塘30年,湖泊、水库、河沟10年,临时养殖区2年。

二、捕捞许可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

《湖北省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2、程序:个人申请,水产局审核(10日内),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

3、提交材料: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期限: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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