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报告
潍坊市财政局
(保留行政许可2项,非许可审批7项,核准事项4项,备案事项1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3类10项;取消审批3项,冻结审批4项。)
按照潍行改发[2009]1号文件要求,我局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对涉及财政业务的行政许可、审批、审核、核准、备案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此次清理跳出以前三次清理的框架,按照尊重事实、明晰职权的原则,仔细查阅财政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对照国务院、财政部、省政府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重点比对国务院、财政部、省财政厅保留的审批事项目录,查阅了其依据条款并参照确定设区的市的权限。以下为清理具体内容。
一、行政许可
与2007年清理结果相同,已下放到县市区实施。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认定
《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27号
二、非许可审批
2007年清理的9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中,有5项属于国资委的权限,此5项将单独在国资委清理表中列示。其余4项中,“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不是审批,调整到核准事项。
1、出国用汇限额预算的审批
《财政部关于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2、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处置(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事业单位撤并清算资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1996第8号)
4、行政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5、政府采购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审批;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7条、3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条、57条)
6、国家赔偿费用拨付申请的审批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7条、第9条)
7、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8、契税减免审批
《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
《山东省契税征收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
9、耕地占用税减免审批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
上一篇:中石油员工岗位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