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法[2010]81号
关于印发《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的通知
各庭、室、处、队:
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制定《XX人民法院定密细则》。经本院保密工作领导组研究同意,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一条 法院工作中的国家秘密,是指法院工作中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法院工作中国家秘密分为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第二条
绝密级事项:
一、省法院就审理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的内部重要原则、政策、指示、决定、部署、方案和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对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批复。
本细则所指的“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二)关系国家主权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涉外案件;
(三)关系国家内政、外交工作的非常敏感的案件;
(四)可能在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引起社会**,影响社会稳定或激化民族矛盾的案件;
(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干部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省法院审判委员会、合议庭讨论具有特别重大影响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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