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一)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规范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同时具备下列五个特征:
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
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
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4具有普遍约束力;
5可以反复适用。
指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
(三)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令”规定”办法”规则”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公告”通告”等。
(四)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
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
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
4请示、报告、函;
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决定;
6其他不具备上述规范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
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
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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