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桩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桩基工程的安全与经济合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试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承担桩基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检测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当地质量监督站有权责令该工程停工。
第三条凡属桩基工程,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办理桩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方可开工。
第四条未经质监站检验合格的桩基工程,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如违反本规定,工程不予验收,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不得交接与结算。
第五条评价桩基工程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只有当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时,才能参照部局和地区颁发的现行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文件,并应有省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二、桩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
第六条在桩基工程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站报送地质勘察资料、桩基施工图及桩基施工总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等级证书和合同书,经质监站对勘察、设计、施工总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认可,根据合同书明确总分包隶属关系后,方可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工程地质勘察单位必须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并针对桩基施工场地地质条件及工程特点,合理布置勘察工作,及时提出桩基工程地质条件的正确评价,为桩基设计、桩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施工要求的重大建筑的桩基工程须特别加强勘察工作。
为便于勘察单位做好工作,设计人员在勘察前必须详细介绍建筑物上部结构及基础荷载情况,以便勘察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确定桩长和桩端持力层。
第八条桩基工程应进行符合桩基施工图设计要求的详细勘察工作,为选定桩的类型、长度、确定单桩承载力、群桩沉降以及选定相应的施工方法,提供所需的各项工程地质资料。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资料,综合考虑结构类型、材料情况与施工条件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是否采用桩基方案。
第十条按照国家规范规定的设计程序,设计单位在确定合理的桩基方案后,对大、中型工程或对工程地质情况把握不准,建设单位应提前做试验桩以取得试验数据,向设计单位提供单桩允许承载力,试验桩不得少于桩基总数的1%,预制桩不少于2根,灌注桩不少于5根,如工程地质情况较复杂,应相应增加试桩数量。建设单位应事先向质量监督站申报试桩施工单位及检测单位。设计单位根据试桩结果进行经济合理的桩基设计。
第十一条凡设计单位盲目提高桩基设计安全系数,任意加大桩径、桩长和桩数,经审查确认会造成浪费的设计,质量监督站有权停止施工,追回设计费。本着安全节约的原则,质量监督站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可指定持证权威设计单位更改原设计,由建设单位从所节约的工程费用中向质监站支付部分质监管理费、设计修改费及其它费用。
凡经过更正设计桩基的工程,必须增加沉降观测,如沉降值超过规范规定的地基允许的变形值时,由更正设计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对采用桩基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在桩基施工说明中注明该工程桩基单桩承载能力、最后贯入度及其它有关数据。
第十三条质等级证书,到切实加强对桩基施工队伍的管理承包桩基工程的施工队伍应持有与工程相应的资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资质不符不予承担桩基施工任务。
凡桩基施工质量达不到合格要求的桩基施工队伍,除承担工程损失费用外,质量监督站向建设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桩基施工资格。
第十四条因施工原因造成桩基质量事故,可由施工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加固处理方案,也可由质监站指定持证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方案。
第十五条凡是桩基实行分包工程,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与土建总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总、分包各自责任后才能进行桩基施工,土建总包单位承担总包责任,应负责对桩基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土建总包单位对桩基的验收必须按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收集整理好竣工验收资料,并有明确的结论,再报送质监站进行核验。
第十六条专业桩基施工单位也可与建设单位直接承包桩基施工任务,但必须与上部结构施工承包有交接手续同时还必须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向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非专业桩基施工队伍不得单独承揽桩基施工。
第十七条桩基工程验收,应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业和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设计与施工规程》(TGJ4—80)及《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BGJ202—83)有关工程验收的各项规定。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桩基施工组织设计书及桩位测量放线平面图,2.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3.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明及检验报告,混凝土试块试压记录;
4.桩的工艺试验记录;
5.桩的制作和打入过程中有关数据记录;
6.桩的施工记录或施工记录汇总表;
7.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8.设计变更通知书、事故处理记录及有关文件;
9.桩位复测记录及桩竣工平面图;
10.桩基荷载试验的资料及检测报告;
11.竣工报告;
12.工程验收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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