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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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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债务工作汇报

第1篇:永寿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永寿县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并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号)等。

第四条 本预案所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欠债融资平台公司等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 17 构,负责领导本辖区政府隐性债务日常管理。当本辖区出现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县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国资办、县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永寿分行、银监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第七条 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是政府隐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县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县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县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县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

-3/ 17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第十条 分类处置。对地方政府债券,县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隐性债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分类处理,县政府可以与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进行协商,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县政府履行相关偿还义务,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并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县政府申请中央统一收回对应的债务限额。如果县政府或县财政局作为出资人的,可以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一条 存量或有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对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任何行政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金额由县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

-5/ 17 县级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级政府债务 应偿本金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以上;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 形。

(二)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县级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三)Ⅲ级(较大)隐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政府隐性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隐性债务应偿本金以上(未达到),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以上(未达到);

因到期政府隐性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7/ 17 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9/ 17(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县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省级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县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第十四条 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

-11/ 17 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级政府备案。市级政府对县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评估时,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决议的,可以依法按程序提请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改进财政管理。县政府应当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引导。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市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级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分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其县财政局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

-13/ 17(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②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③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④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⑤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⑥政府隐性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⑦增加举借政府隐性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⑧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①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15/ 17 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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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村级债务清理工作汇报—汇报

村级债务清理工作汇报材料—汇报材料

各位领导:

现将我乡村级债务清理工作作以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乡位于崇信县南部塬区,北依锦屏镇,东靠木林乡,西接新窑镇,南邻灵台县梁塬乡,距县城15公里,崇大路穿越全境。区域内辖8村52社,总人口1708户7420人,总面积107.27平方公里。有耕地4.2万亩,人均占有耕地5.5亩。200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676元,属省列贫困乡镇。

今年以来,我乡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经营管理站的精心指导下,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契机,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规范管理,强化监督,坚决制止新的村级债务发生,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为了搞好村级债务清理工作,我乡于3月4日召开党委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成立了由政府乡长任组长,副乡长任副组长,乡经营管理员、资金管理中心农财员、报帐员为成员的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开展各项工作。为使村级债务清理工作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乡上聘请9名村级债务管理监督员,全程参与村级债务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乡政府。各村积极配合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都相应成立了由村主任任组长,村文书和村民代表为成员的村级债务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整个工作做到了机构健全、人员到位、措施得力,为清理工作提供了较好的组织保证。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为使此项工作深入人心,赢得群众支持,乡政府从3月5日至4月20日积极动员,利用群众大会、建设工地等群众相对集中的区域,大力宣传《关于加强村级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增债务的意见》的精神,使广大群众清楚村级债务清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群众的参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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