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淑文,女,汉族,1976年4月4日出生。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身份证号:***4040224。
手机:***
被申请人:张永立,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系申请人之夫。
地址:保定市望都县中华东路32号。
申请事项: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2012年10月24日保定市徐水县公安局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张永立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徐水县看守所。
《看守所留所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了生活不能自理是指因病、伤残或者年老体弱致使日常生活中起床、用餐、行走、入厕等不能自行进行,必须在他人协助下才能完成。
申请人认为,张永立目前的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不与收押、可以取保候审的条件。
张永立案发前曾于2012的年5月入院治疗。被诊断患有腰间盘突出病,在家里生活起居都难以自理,并且需要长期不间断用药和照顾。
案发前后张永立也能够配合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之规定,特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对张永立取保候审。
为此,申请人自愿为张永立的担保人,依法履行保证人的义务。
此致
徐水县公安局
申请人:年 月 日
第2篇:取保候审申请书(家属)
取保候审申请书
北京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女,岁,汉族,人,住北京市,系犯罪嫌疑人之妻。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男,岁,人,住北京市,现羁押于北京市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于201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市看守所。
本人系配偶,现根据本案案情,并结合个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具体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历史上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且为了缓解家庭生活的压力,受到利益的诱惑才导致了此次违法犯罪。
二、家中有年近80岁的双亲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年幼的子女需要照顾抚养,作为家庭的重要支柱,他的违法行为在给社会带来影响的同时,也给我们这个家庭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给家庭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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