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续。
税交清后:(1
(2
(3盖章;
(4
(5)以上邮件如有一份丢失重新交税押金不退。备注:如有一份丢失从工程款内扣除
第2篇: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是指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办理要求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3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在外出经营活动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扩展阅读]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办理《外出经管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手续。
二、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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