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量也与日俱增,由于垃圾处理不当所导致的环境问题已成为影响城市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受到了政府和人民的普遍关注。目前,卫生填埋是城市垃圾处理最为经济、适用、方便的处置方法,也是当前及未来50年内垃圾处理、处置的主要方法。
封场是卫生填埋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封场质量高低对于填埋场能否保持良好封闭状态至关重要,而封场后日常管理与维护则是卫生填埋场能否继续安全运行的决定因素。因此,为了确保垃圾填埋场封场后能够维持30~50年,国外许多国家立法要求垃圾填埋场运营商必须储备足够资金,以确保填埋场封场后各种设施能够继续运行30~50年;而在国内,封场设计与封场后的管理维护却常常被忽视,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工程实例时有发生。为了能够引起卫生填埋场设计、运营管理等相关技术人员的重视,减少卫生填埋场封场后事故的发生,本文将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设计及封场后工作中应该注意的事项。
二、封场方案设计
现代垃圾卫生填埋场要求当填埋区垃圾达到设计填埋高度后必须进行封场覆盖。其目的就是为了减少渗滤液产生量、抑止病原菌及其传播媒体蚊蝇的繁殖和扩散、控制填埋场恶臭气体和可燃气体散发、提高垃圾堆体安全性、增加填埋场生态修复与开垦利用的速度。封场后的垃圾填埋场能否安全运行是衡量封场方案是否具有实用性的重要标志。因此,在封场方案设计过程中,封场方案必须对径流控制、填埋气控制及垃圾渗滤液收集和处理、环境监测等方面进行长期规划。
填埋场封场覆盖层的主要功能是使入渗到垃圾场的地表水达到最小化,从而减少渗滤液的产生量,因此垃圾填埋场覆盖层设计必须兼顾以下条件:(1)温度极限;(2)可能产生干湿交替从而导致土壤发生收缩龟裂,影响覆盖层系统稳定性的降雨极限;(3)可能会导致某些土壤的破坏或者其他覆材料损坏的不均匀沉降;(4)可能会导致覆盖层破坏的倾斜滑动;(5)植物根系、掘地动物、蚯蚓、昆虫等对土壤的穿透;(6)覆盖层上车辆的行驶;(7)地震引起的变形;(8)风力或水流对覆盖材料的侵蚀等,从而确保填埋场地表径流和融化水能够顺利及时地被排放出;
除此之外,填埋场设计还要结合垃圾填埋场当地的地形状况和附近花草植物的种类,使封场后的垃圾填埋场与周边环境绿化相协调。因此,垃圾填埋场最终封场设计还必须考虑以下要素:(1)覆盖系统的整体结构;(2)覆盖层的渗透率;(3)地表的坡度;(4)景观设计;(5)场地下陷时的补救方法;(6)在静态和动态条件下的边坡稳定性。
第3篇: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垃圾填埋场设计规范
第1条
填埋场的场址选择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场址设置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二、对周围环境不应产生污染或对周围环境污染不超过国家有关法律法令和现行标准允许的范围。
三、应与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大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相一致。
四、应充分利用天然地形。
五、应有一定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2条 填埋场应满足下列技术要求:
一、必须有充分的填埋容量和较长的使用期,填埋容量必须达到设计量,使用期至少六年。
二、应有一定的施工设备,如汽车、布料机、装载机、推土机、碾压机等。设备的种类和数量应按填埋工程量、作业实际需要而定。
三、能在全天候条件下运行。
四、不会受洪水、滑坡等威胁。
五、不引起空气、水和噪声污染,不危害公共卫生。
六、技术工艺简单而科学,填埋工程处理垃圾的成本低。
第3条
填埋场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交通方便,运距较短。
二、征地费用少,施工方便。
三、充分利用天然的洼地、沟壑、峡谷、废坑等。
四、人口密度低、土地利用价值低、地下水利用的可能性低。
五、不会引起群众不满,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距人畜居栖点800m以外。
七、远离水源。一般设在地下水水流向的下游地区。
第4条
填埋场不应设在下列地区:
一、专用水源蓄水层与地下水补给区。
二、洪泛区。
三、淤泥区。
四、居民密集居住区。
五、距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800m以内的地区。
六、直接与航道相通的地区。
七、地下水水面与坑底距离2m以内者。
八、活动的坍塌地带、地震区、断层区、地下蕴矿区、灰岩坑及溶岩洞区。
九、珍贵动植物栖息养殖区和国家大自然保护区。
十、公园、风景、游览区,文物古迹区,考古学、历史学和生物学研究考察区。
十一、军事要地、基地,军工基地和国家保密地区。
第5条
填埋场选址必须事先进行调查,在掌握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设计:
一、地形、地貌。
二、地层结构、岩石性及地质构造。
三、地下水水位深度、走向及利用情况。
四、夏季主导风向及风速。
五、降水量,降雨积水最大深度和水面面积。
六、周围水系流向及用水状况。
七、洪泛周期年。
八、待填埋处理的垃圾总量和日填埋量。
九、垃圾类型、性质、组成成分。
十、取土条件,包括取土难易、远近和存储总量。
第6条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由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环境卫生科学研究等有关单位参加。
第4篇:垃圾填埋场选址规定
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502—2008中: 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除执行 GB 18485 等国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外,应满足以下要求: a)单台焚烧炉的处理能力不低于 200 吨/天;
b)焚烧炉应能连续运行,运行过程中必须保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
c)烟气净化系统脱酸工艺宜采用干法/半干法工艺;除尘系统宜采用活性炭喷射加布袋除尘器的组合工艺;
d)自动控制系统应能使焚烧系统和烟气处理系统实现自动连锁控制,使 烟气中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表 1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e)焚烧厂厂界距离居(村)民住宅、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和类似建筑物的防护距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应小于 300 米。
二、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中: 5 场址选择的环境保护要求
5.1 Ⅰ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 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 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厂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三、在《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1 4 填埋场场址选择要求
4.1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符合国家及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场址应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区域,不会因自然或人为的因素而受到破坏。
4.2 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3 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4 填埋场距飞机场、军事基地的距离应在3000m以上。
4.5 填埋场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并保证在当地气象条件下对附近居民区大气环境不产生影响。
4.6 填埋场场址必须位于百年一遇的洪水标高线以上,并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
4.7 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4.8 填埋场场址的地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a.能充分满足填埋场基础层的要求;
b.现场或其附近有充足的粘土资源以满足构筑防渗层的需要;
c.位于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主要补给区范围之外,且下游无集中供水井;
d.地下水位应在不透水层3m以下,否则,必须提高防渗设计标准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取得主管部门同意;
e.天然地层岩性相对均匀、渗透率低;
f.地质构结构相对简单、稳定,没有断层;
4.9 填埋场场址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和低洼汇水处;地应力高度集中,地面抬升或沉降速率快的地区;石灰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或塌陷区;崩塌、岩堆、滑坡区;山洪、泥石流地区;活动沙丘区;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高压缩性淤泥、泥炭及软土区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4.10 填埋场场址必须有足够大的可使用面积以保证填埋场建成后具有10年或更长的使用期,在使用期内能充分接纳所产生的危险废物。
4.11 填埋场场址应选在交通方便、运输距离较短,建造和运行费用低,能保证填埋场正常运行的地区。
四、《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01 4 技术要求
4.1 焚烧厂选址原则
4.1.1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GHZB1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GB3095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地区。集中式危险废物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和文化区。4.1.2 各类焚烧厂不允许建设在居民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地区。
五、《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6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 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
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地表水域150米以外。
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 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1.6 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六、《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 4 选址要求
4.1生活垃圾填埋场的选址应符合区域性环境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和当地的城市规划。
4.2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不应选在城市工农业发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考古)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供水远景规划区、矿产资源储备区、军事要地、国家保密地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的标高应位于重现期不小于 50年一遇的洪水位之上,并建设在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外。拟建有可靠防洪设施的山谷型填埋场,并经过环境影响评价证明洪水对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环境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前款规定的选址标准可以适当降低。4.4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选择应避开下列区域: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活动中的坍塌、滑坡和隆起地带;活动中的断裂带;石灰岩熔洞发育带;废弃矿区的活动塌陷区;活动沙丘区;海啸及涌浪影响区;湿地;尚未稳定的冲积扇及冲沟地区;泥炭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填埋场安全的区域。
4.5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的位置及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场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考虑生活垃圾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大气污染物(含恶臭物质)、滋养动物(蚊、蝇、鸟类等)等因素,根据其所在地区的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身体健康、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生活垃圾填埋场与常住居民居住场所、地表水域、高速公路、交通主干道(国道或省道)、铁路、飞机场、军事基地等敏感对象之间合理的位置关系以及合理的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七、《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4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原则
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规定,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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