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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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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转破产申请书

第1篇:执行转破产程序破产申请书

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债权人):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债务人): 有限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将(2017)浙 执 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 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宁波海事法院于207年 月 日作出(2016)浙xx民初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货运代理费 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仍不愿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申请人迫不得已于2017年2月向宁波海事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7)浙 执 号)。但 海事法院执行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申请人也不予配合对其会计账簿进行审计,此外据申请人所知被申请人另有多起其他债权均已到期都无法偿还。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2款认为:被申请人作为企业法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在执行过程中拒不提交证据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因此,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依法向贵院申请将(2017)浙 执 号执行案件移送至被申请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此致

宁波海事法院

申请人(盖章): 2018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部分案件信息

第2篇:破产申请书执转破

破产申请书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于

日更名为某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台州市

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

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款,该种情形依法属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现某某公司名下位于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证房产、附属设施及机器设备均已拍卖,经与贵院确定,其拍卖款明显不足偿还其在执行案件的执行款,申请人的执行款项无法受偿。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

此致

台州市

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

第3篇:破产申请书执转破

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破产清算 事实和理由:

一、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0日,原名,于 日更名为某某公司,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法定代表人为„。

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依法享有债权,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申请人为合法的债权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 纠纷一案,台州市 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4日作出 号生效法律文书,判令被申请人对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后法院以在对被申请人强制执行过程中,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中止执行,因此,被申请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旧无法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4篇:执行异议申请书(执行标的为破产企业财产)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执行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深圳市罗湖区﹡﹡。

负责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深圳市﹡﹡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依法受理了异议人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管理人对异议人进行清算,案号为:(﹡﹡)﹡﹡号,详见附件:﹡﹡号《民事裁定书》和﹡﹡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详见附件:﹡﹡《民事裁定书》。

执行申请人与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案号:﹡﹡号)已由贵院受理。近日,异议人管理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评估报告》,贵院拟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股权进行拍卖。经异议人管理人调查,异议人持有﹡﹡公司50%的股权,上述股权资产属于异议人的破产财产。

异议人认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鉴于﹡﹡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受理

1 异议人破产清算案件,并于﹡﹡年﹡﹡月﹡﹡日依法宣告异议人破产清算,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终结在﹡﹡号执行案件对异议人财产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因此,异议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①的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停止对异议人所有的﹡﹡公司50%的股权采取的执行措施,终结对异议人的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深圳市﹡﹡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

1、﹡﹡号《民事裁定书》;

2、﹡﹡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3、﹡﹡号《民事裁定书》。

①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5篇:破产申请书

篇1:公司破产的申请

区人民法院:

经初步审查,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自年以来连续大年发生严重亏损,累计亏损百余万元。到年底止,该公司到期债务达万元,其全部财产(万元)已不能清偿债务(详见附件),且没有扭亏的希望。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该公司应予破产还债。

特此申请,请审查裁定。

经济委员会(盖章)

**年*月*日

篇2:破产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省市区街号(邮编:******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内容:请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申请事实及理由如下:

本公司由于缺乏应变能力,在市场情况发生巨大变化情况下,无力及时调整产业结构,加上管理混乱,导致产品大量积压。公司不得不以低价抛售。现公司有净资产****元,债务****元,已有**名债权人索还到期债务。本公司既无还债财产,又不能以自己信用筹借资金还债,也不能以经营所得还债。经年度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讨论,同意本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申请附件:

1.股东大会(股东会)记录;

2.公司亏损情况说明;

3.公司会计报表;

4.债权清册及债务清册。

此致

人民法院

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董事长(签名)

*年*月*0日

篇3:破产申请书

债务人:贸易公司

营业地址:市大街号

申请人:李,上述债务人公司经理

申请目的:

请求决定贸易公司为破产人。

事实和理由:

一、债务人公司是以经营轻工纺织品为主的贸易公司,创立于年。由于经营不善,迄今已负担有附表记载的**元债务,而本公司资产只有财产目录中记载的不动产**元,动产**元,商品**元,合计**元,实际已债务超过,不能清偿全部债务。

二、继续经营只能增加债务,经本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贸易公司的同意,申请破产。

附录:

1.商业登记簿抄本,不动产登记表抄本;

2.资产负债对照表;

3.财产目录;

4.债务与债务清册;

5.贸易总公司同意破产证明书;

6.本公司工会及职工代表大会申请破产意见书。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贸易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王(章)

第6篇:破产申请书

敬告

各位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而决定解散,并于年月日成立本清算组。本清算 组决定自成立之日起日内(注意不得超过10日)通知记名债权人,并于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在日报第版发布 解散公告。敬请各位债权人及时将债权申报表寄回或送至本清算组,并注意下列事项:

1.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第1款之规定,您(单位)如果及时接到通知,应于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如果未及时接到通知,则应于第一次公告日起90日内(即年月日之前)向本清算组申报债权。逾期不申报者,将不能参加分配。为避免损失,务请您(单位)及时申报债权。

2.您在填写债权额时,请注意以下几种债权额的计算:

(1)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非金钱债权(例如股份有限公司欠您单位钢材一吨)而股份有限公司又无力偿还债权标的物,则请您单位与本清算组协商,将债权标的物折合成金钱。您单位可在债权表上载明折算意见。

(2)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附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即股份有限公司应解散日年月日,下同)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债权原本+到清算基准日前一日的利息=申报债权额

(3)如果您(单位)的债权为无利息的金钱债权,而债权到期日在清算基准日之后,则请您(单位)按下列公式计算申报债权额:

s

申报债权额=——

1+pt

其中

s=原债权额;

p=法定利率(我国无法定利率,可按国际通行的商事法定利率年利6%计算)

t=清算基准日至债权到期日的期间。

3.本清算组将于年月日之日报公布债权表,请您注意查看。

4.本表可以复印或仿制但不用此表之申报,并不因此无效。

此致

敬意

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章)

清算代表(签名)

年月 日

申报债权联系人:先生

联系地址:省市 区 街 号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 层 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接待时间:每日上午点至下午点(节假日不休息)

债权申报表

申报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住所:省市区街号

邮编:

电话:

电传:

债权原因:(合同、债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债权标的及金额:

1.实物债权及折合金钱数

2.金钱债权数

债权证明材料:

1.合同

2.其他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年月日

公司清算方案

一、财产状况

(一)现金

1.库存现金元

2.银行存款元

(二)非现金财产

1.固定资产变价元

2.流动资产变价元

(三)债权

1.收取金钱债权元

2.收取非金钱债权变价元

财产总计元

二、债务状况

1.清算费用元

2.职工工资、劳保费用元

3.税元

4.其他债务元

债务总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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