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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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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

第1篇:反洗钱内控制度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

为了推动和加强我社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铁炉分理处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理处主任主任洪达成担任,主办会计刘三喜担任副组长,成员有周军华、胡国安、王翱、檀文成。

1 由主办会计刘三喜具体负责反洗钱工作。

第四条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铁炉分理处辖内的反洗钱工作,传达上级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辖内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协调辖内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在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配合公安机关对可疑交易资金的侦查。收集整理辖内反洗钱信息动态,指导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信用社主任,成员有主办会计、记账人员、出纳人员,具体负责本分理处的反洗钱工作,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第七条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的操作规程,负责对分理处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负责对分理处需上报的《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进行分析、调查,并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章 操作规程

2 第八条 逐级报告制度

分理处在办理金融业务过程中,发生大额转账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记账员负责向主办会计报告;发生大额现金支付交易,发生当日由分理处出纳人员向主办会计报告。

主办会计应对当日发生的大额支付交易进行分析,发现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情况,对照可疑交易的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慎甄别,并记录和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于当日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备表》,次日采用书面报送总行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第九条 监督制度

事后监督在日常事后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大额交易的授权情况,并提出监督意见,限期查复。

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对分理处内进行定期检查,查看是否及时登记大额交易登记簿、结算账户开销户登记簿是否记载完整;开立账户是否符合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可疑交易是否及时上报。第十条 登记备案制度

分理处发生的所有大额交易,必须在《大额交易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并专夹保管。对填制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台账由会计定期汇总,及时上报总行财会部。

第四章 会计内控制度

3 第十一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控制制度

确定和记录其客户的身份以及办理业务的交易信息。

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核对客户的身份并登记。

分理处必须完整保留原始会计记录,开销户登记簿必须专人登记,专夹永久保管。

第十二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结算规定

对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核对并登记。不准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不准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和假名账户。

对个人客户开立结算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在开户凭证上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本分理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分理处临柜人员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进行核对,在开户凭证上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第十三条

反洗钱工作会计档案的管理

分理处对提取大额现金的客户,必须按要求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大额现金台账》,并按发生日期排列、编顺序号于次年初装订成册入库保管。

分理处对账户资料的相关记录保管期限必须自销户之日起至5年以上。

分理处对交易记录必须包括账户持有人、通过该账户存入或提取的金额、交易时间、资金的来源和去向、提取资金的方式,其保管期限为自销户之日起5年以上。

分理处对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不得有遗漏、涂改情况。

第五章

反洗钱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为客户开立账户应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

第十五条

本分理处开展反洗钱工作应当严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由铁炉分理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铁炉分理处人员的培训工作,反洗钱工作人员、临柜人员应积极参加反洗钱工作培训,认识金融机构洗钱工作的重要性,掌握可疑支付交易的识别标准,并通过日常工作不断提高反洗钱的能力。第十七条

临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个人和单位账户进行客户尽职调,熟悉大额和可疑交易标准,按照规定及时、准确登记大额交易记录。

第六章 罚

第十八条

本分理处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县联社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二、未按规定对开户资料进行审查,致使单位开立虚假银行结算账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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