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植被恢复协议书 甲方:胡吉尔台乡
村 乙方:草原使用者: 草场承包者 :近年来我乡部分牧户将承包草场未经村集体和县级以上草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私自大面积非法滥垦天然草场,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制止草场继续被非法开垦,保护好草原生态环境、尽快恢复植被,推进可持续发展,维护草原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依法利用和建设草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细则第四章、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及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制定本协议。
一、乙方非法开垦草场面积为 亩。其中:预留饲草料地为 亩、植被恢复面积为 亩。
二、乙方一律统一从县草原站购买牧草种子,县草原站负责统一免耕补播牧草种子,牧户自己承担草种费、机耕费和有关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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