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全市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向药品监督部门申报并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卫生责任。
第五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在取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所载明的内容。需变更的,应依据《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第六条保健食品的生产可以采用委托生产的形式。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先取得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委托生产产品的剂型应与受委托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标注的剂型相一致。受委托企业不得改变受托产品批准的生产工艺。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七条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持有者拟从事该产品生产的,应在申领生产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八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健食品的生产必须符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
(二)严格执行批准的生产工艺。
(三)保健食品生产的主要工艺应在同一生产企业中连续完成。在生产保健食品的车间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产品交叉污染。
(四)委托生产企业和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明确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责任,确保产品的安全卫生。
(五)受委托生产企业应妥善保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和出入库记录等生产检验记录,并留存受委托生产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和委托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改变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应依照《北京市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
第十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对每一批次的产品必须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进行出厂检验。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设备设施,在专用货柜(架)销售保健食品,制定保证产品在流通环节中卫生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其标识、说明书应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要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其标识、说明书不符合《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保健食品。
第十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者拟保健食品广告的,广告内容应经市药品监督局审查批准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方可。
第十四条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应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健康证明应是本市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证明,也可以是经本市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以及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体检证明。
第十五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建立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培训制度,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和个人培训档案,培训合格人员方可从事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各分局负责,注册地与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不在同一地址的,由注册地所在分局函告办公地、生产地或经营办公地所在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并汇总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两人以上并出示有效证件,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调查取证。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阻碍监督管理人员的执法工作,不得隐瞒事实和欺骗监督执法人员。
第十九条市药品监督局负责制定保健食品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抽检结果由市药品监督局统一汇总,对外公告。
第二十条因抽检和监督检查需要采集样品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向被采样单位出具采样凭证,要求该产品的“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者”对样品进行确认。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的监督检验应由市药品监督局认定的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完成。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0日内依据相关规定,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检验机构的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2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注册和备案的含义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管理部门职责如何划分
《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监管工作有哪些重要调整
与以往的注册管理制度相比,《办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相结合的分类管理制度。对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管理;对使用的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和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首次进口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其营养物质应当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物质。
产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由总局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相关配套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办法》实施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新的规定开展审评工作,对现有已批准注册的保健食品,采取分期分批、依法合规、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清理换证工作。
注册程序的重要调整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注册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受理机构承担。以受理为注册审批起点,将生产现场核查和复核检验调整至技术审评环节,并对审评内容、审评程序、总体时限和判定依据等提出具体严格的限定和要求。
技术审评按申请材料核查、现场核查、动态抽样、复核检验等程序开展,任一环节不符合要求,审评机构均可终止审评,提出不予注册建议。
注册申请人的资质
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产厂商。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由其常驻中国代表机构或者由其委托中国境内的机构办理。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所载明内容变更的,应当由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变更的,应当由变更后的注册申请人申请变更。
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应当是已经生产销售的保健食品,并提供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报告等。
备案管理的重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告知备案人补正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成备案信息的存档备查工作,并发放备案号。
对备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的格式制作备案凭证,并将备案信息表中登载的信息在其网站上予以公布。
获得注册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经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保健食品注册人申请变更注册,或者期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按照备案程序办理。
保健食品的命名
《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商标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注册的商标名称或者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未注册的商标名称,用以表明其产品是独有的、区别于其他同类产品;通用名,是指表明产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称;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剂型或者食品分类属性等的名称。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以及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等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早在2015年已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并要求已批准注册的相关产品按照有关规定变更产品名称。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3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工作的通知》(XXX【2018】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X认真开展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执法车辆XX台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XX家次,下发责令整改XX份,发放监督意见书XX份,立案XX件,结案XX件,处罚款XX万元。
1.加大力度,对经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保健食品,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2.突出重点,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
重点检查通过电视宣传、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管理职责进行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依法进行处理。
3.加强宣传,丰富活动内容,创新活动形式。
积极组织认真开展了防范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进社区、进乡村、进网络、进校园、进商超”科普宣传活动,以“防范欺诈虚假宣传,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主题,采取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通过LED显示屏、悬挂横幅、广播宣传、微信网络、发放科普宣传资料、播放小视频等方式,营造了浓厚的的科普舆论氛围,受到了群众的好评,达到了满意的社会较果。本次宣传共动车辆XX车次,人员XX余人次,接受咨询XX余人,悬挂宣传标语XX幅,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
4.加大了抽检力度:
专项活动以来,年初制定了专项抽检方案,共抽检保健食品XX批次,已抽检XX批次,抽检结果均合格,此项工作还在继续。
二、存在的问题
1.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贫乏,法律意识淡薄。保健食品准入门槛低,因此大部分从业人员不懂或很少懂保健食品基本常识,辨别产品真假及违法标示的的能力有限;不了解当前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没有安全责任意识。
2.企业自律性差、缺乏诚信意识。有些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产品中非法添加药物,不顾消费者使用安全,盲目推荐保健食品、不诚信行为屡见不鲜。
3.索证索票制度执行难,产品购进把关不严。不法分子为获得暴利,制售假冒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违法添加药物、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产品违法标示、夸大宣传等现象层出不穷。经营企业在购进产品时由于品种多,渠道杂,数量少,人员不足等原因,往往疏于查验供应商资质、或者直接通过电话或网络购进产品,未严格实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制度,购进非法产品,又无法追踪违法产品的源头和去向。
4.广告宣传和销售模式存在风险。一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追求利润,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利用网络、电视、报刊、杂志以及销售人员的宣传等导向性强、直观等特点,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还采取健康讲座、免费体检或义诊、会员制直销等方式,有的甚至与老年协会或老年服务机构合作,扩大目标人群,夸大保健食品的功效,宣传保健食品疗效,甚至不惜伪造理论或者擅自更改标签、说明书,混淆、炒作、捏造新理论、新概念等,误导消费者。此外,由于讲座时间一般在清晨,时间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异地取证困难,查处更困难,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金额大,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5.保健食品定期清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大型的超市、商场这块做得稍好些,小型店子过期礼品盒和保健酒时有过期现象。
三、下步工作建议
1.加大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2.继续加大对保健食品快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技术支撑的能力。
3.加大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力度,查处不按食品安全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按要求购进食品查验记录的行为。
4.加大宣传引导。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利用权威渠道和媒介,扩大食品、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覆盖面,提升企业知法知标、守法经营的自觉能力。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整治专项工作总结
按照工作安排,现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虚假宣传工作完成情况汇报如下: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一是制发《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省相关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工作要求和文件,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分别予以转发并根据国家、省文件要求制发了《哈尔滨市政府食安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政府食安办及时将工作任务和相关要求下发到各区县市及相关成员单位,要求全市各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要求,认真抓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工作专项整治工作。
二是建立专项整治领导机构负责推进工作。成立了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便于工作联系,各区县市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模式,相继组建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从而做到了工作衔接有序,推进流畅。
三是按照工作要求形成系列制度。建立信息制度。同时实施了“三表三台账制度”,定期报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效地推动了工作开展。各区县市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二)多策并举,共治推进。
一是加强工作督办。组织全市督导检查工作,实行机关处室对口包区县市工作。组织了保健食品企业约谈工作座谈会,约谈企业17家,要求企业依法经营。
二是实施会议推进。建立了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共召开联系工作会议5次,全面部署工作,阶段性听取工作进展。
三是建立沟通平台。哈尔滨市在整合监管数据基础上,构建了哈尔滨市食药监管智慧云平台,通过平台数据,畅通了市、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几级监管网络的构建和信息传输。
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印制了《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中涉及保健食品法律法规、打击非法会销方面的宣传资料4万份,下发到各区县市食安办、市场局,张贴到大型商超、宾馆、药店等重点部位。
五是注重专栏信息建设。在市食药监管局网站建立了“专项整治工作专栏”,全市共治理专项工作信息137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哈尔滨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与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广告信息2篇。
(三)狠抓重点,大案突破。
一是实现全覆盖监管。要求监管覆盖面,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共出动检查人员3326人次,检查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主体店5232户,同时对哈市辖区内的3586家药店进行了详细的检查,对173家经营主体下达了责令整改。特别是组织开展了一次全覆盖式专项集中检查行动,全市监管检查覆盖面达到80%以上。
二是实行全方位管控。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指导检查各播出机构认真履行广告责任,严格落实广告承接制度和播出三审制度,强化业务人员学习,健全广告各环节规章制度。对在播广告进行全面检查,全面停播保健品、保健食品、医疗资讯等类广告,待认定无误后,再行播发。对哈尔滨广播电视台、呼兰区广播电视台、依兰县广播电视台等8媒体落实广告三审制度情况进行了抽查。同时,利用微信平台和通信联络,随时就虚假违法广告集中整治工作交换意见。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进行重点约谈。专项整治期间共约谈责任人6人次,停播违规广告200余条次。同时加大公益广告播发力度,播出各类公益广告4万余条次。从源头管控,坚决杜绝虚假违法广告。
为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空间,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源头上切断违法广告的平台,对辖区内三区九县(市)播出机构频道开展集中清理,关停区县45个违规频道,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虚假广告的播出渠道。加大监督抽检力度。在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中,对声称减肥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糖(调节血糖)功能产品、声称缓解体力疲劳(抗疲劳)功能产品、声称增强免疫力(调节免疫)功能产品、声称改善睡眠功能产品、声称辅助降血压(调节血脂)功能产品等重点品种进行监督抽检,共计抽检保健食品41批次,抽检场所覆盖药店、专卖店、商场超市等重点区域,已全部送往市农科院进行检验。
三是实行大要案突破。首先,加大了广告案件查处工作。全市广告系统共查办有影响的广告食品、保健食品类案件16起。①一是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广播(97)频率自办服务类节目“中医宝典”,利用健康养生讲座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处罚0.84万元);②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欧米伽-3”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81万元);③黑龙江广播电视台通过电视频道违法“臧宝保健滋补液”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10.62万元);④四是哈尔滨广播电视台所属经济广播违法“阳气肽”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6万元);⑤黑龙江广播电视台所属黑龙江广播电视报违法“盛芝坊牡蛎片”、“牡蛎活肾素”保健食品广告案(处罚0.918万元),收缴罚没款共计:19.188万元人民币。另外,还立案2起,正在办理之中。违法宣传的广告产品主要有“一杯瘦身汤”(果疏丽人牌轻畅颗粒)、“百善长寿组合”(正源丹)、“生命基础套餐”(乐怡胶囊、生命维他牌多种营养素片、生命益博士益生菌酵素粉)、紫苏子油、阳气肽等都属于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其次,加大了商标侵权案件查处力度。①查处销售假冒“爱莲巧”巧克力违法案件2起,并对2家违法商户做出以每户罚款17.5万元的从重处罚,该案待局案审会审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②对销售假冒“茅台”、“玉泉和谐清雅”、“五粮液”的违法商家处以1万元罚款的处罚。③为保护好“哈尔滨红肠”这块哈尔滨食品的金字招牌,12月5日,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食药、城管、国税、公安、商务、知识产权等部门组成4个执法检查组,分别对哈东站、哈西站、哈站周边、中央大街商圈等红肠经销商户较为集中区域进行了执法检查。共检查红肠经销商户39家,查出了牌匾与注册名称不一致、没有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流通许可过期、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计量器具未经强制检定、未明码标价等问题,执法人员依据职能,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是加强督导和科普宣传工作。市食药监管局深入区县进行督导,联合区县市场局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检查。为做好整治宣传,市食药监管局联合南岗区市场监管局、先锋路街道办事处、中信银行哈尔滨分行营业部等部门举办了“食安讲堂之保健食品走进社区”主题宣传活动,针对保健食品非法会销情况进行了宣讲,对参与活动的100多位老年消费者进行了保健食品安全消费讲解提示。新晚报、黑龙江省电视台生活频道帮忙节目、中国网、中国食品报(龙江食宣)等新闻媒体进行了专门报道。通过整治,全市共检查宾馆245家、酒店244家、专营店26家、社区培训室29家、药品连锁总部31家。出动执法人员1546人次,联系公安、社区共同执法12次,张贴警示标语3377幅,设置宣传栏42个,开展消费警示92次,责令整改22家。
五是强化质量管理,培育食品品牌。围绕哈尔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加大食品品牌扶持力度。开展质量提升企业行活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组织质量管理人员和专家,深入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食品生产企业实地考察,现场解决问题20余项,就企业今后的发展提出了40余条合理性建议。开展食品企业安全专项培训。市食药监管局组织全市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法人代表、质量负责人共150人培训,促进企业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质量主体责任。开展免费检验检测服务活动。市农委联合国家移动实验室研究发展与评价中心,组成检验检测服务小组,免费对蔬菜等农作物“测土配方”,对土地的肥力、酸碱性、微生物等情况进行分析,最终确定种植有机蔬菜所需肥料的科学用量,从源头预防和消除食品质量安全风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食品、保健食品宣传工作方面的专职监管人员少。
二是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及欺诈宣传方面的监管环节责任仍需清晰界定。
三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是基层监管力量薄弱,急需补充人员和检验检测技术。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对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及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同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名牌食品违法行为,不断净化该市食品安全环境。
二是加强食品安全质量提升工作,通过加强食品企业质量负责人培训工作,强化食品企业自身质量提升,培育和扶植本地食品名牌企业和产品。
三是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平面媒体及网络宣传,提升食品安全科普知晓率,让市民学会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是进一步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完善制度措施,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五是加强社会共治,让全社会都参加到共同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和欺诈工作中来,净化哈尔滨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市民食品安全。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汇报
省政府食安办:
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2017年8月份,黑龙江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会同工信委、公安厅、商务厅等9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决定自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30日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9月份,黑河市政府食安办会同8个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明确了具体职责和分工。现就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整治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取得的成效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周密部署,上下联动,协同作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月5日,全市共出动监管人员2650多人次,检查生产经营主体5165家,检查商超、集贸市场、批发零售市场等各类销售场所265个,检查保健食品经营企业36户,发现问题企业22户,下达责令整改22个,现已整改完毕,有效打击了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二、主要工作措施
第一、全面排查,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部署对辖区内监管对象进行全面排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基层监管机构的作用,及时收集掌握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信息,对涉及养生、体验店进行重点排查,将违法犯罪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同时对可能涉及会议营销的宾馆、酒店、影院等场所签订责任书,监管人员向其发放明白纸,明确其职责及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可能承担的连带责任,有效排除了欺诈和虚假宣传存在的问题隐患。截至目前,全市共检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1家。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26家。市市场监督局重点对广告者进行排查,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召开虚假违法广告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及全系统专项行动调度会,广泛宣传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治理行动,有效规范了媒体广告行为。
第二、精准摸排,从严整治。为了稳、准、狠有力打击欺诈和非法会销、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政府食安办组织监管部门对保健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在早晨、傍晚、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对摸排的宾馆、写字楼等场所开展突击检查。通过查线索、抓案源,顺藤摸瓜、一查到底。触犯刑律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针对以体验店、讲座等形式存在会议营销风险的经营单位,各地开展了“扫楼行动”,重点对商住楼、居民楼、写字楼和小区临街门店等场所进行了调查摸底、登记造册,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局开展了“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广告条数违法率、违法广告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第三、联合执法,重拳打击。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精密谋划、统一部署,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犯罪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协作力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广告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确立联席会议制度,将每月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确定为例会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同时充分发挥食药监与公安部门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支队联合执法办公室作用,重大行动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有力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按照“正面宣传和集中整治并重”的工作思路,加大正面宣传引导。逊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大讲堂及培训,嫩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社区)”活动,制作宣传展板近4块,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直接参与群众近万人次。利用市局门户网站开设“食品、保健食品整治”专区和专栏,在微信公众号及时整治动态、消费警示,宣传食品、保健食品科普知识,不断巩固和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醒公众科学选购、理性消费,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基本摸清了生产经营主体的业态现状,化解消除了一批安全风险隐患,规范提升了一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一步厘清了各部门监管职责,进一步增强了从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主体责任意识、诚信守法意识,整治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达到了预期目的。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只是一个起点。下一步,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和关于抓好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的工作要求,努力提升食品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继续把专项整治行动引向深入。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素质,对欺诈违法犯罪行为“轻者关门、重则关人”,给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4
虚假宣传几时休
既然有些减肥品特别是保健品广告在明显地夸大事实,那么这样的广告又为何能频频出现在各类媒介中呢?
据了解,减肥药品由于有《药品广告审查标准》和《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制约,所以减肥药品的市场还是比较规范的。而对于减肥保健品,由于目前我国暂时还没有相关的宣传审批办法,因此目前的保健减肥食品的广告宣传均是按照《食品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因此在宣传上如果出现错误,也只能对这种减肥保健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但是对于减肥保健品而言,《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条例中却又缺少对减肥保健食品的制约办法。因此,这就使得相关的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使得一些胆大妄为的企业得以夸大其词地宣传其产品功效。
假冒产品谁来抓
目前保健食品市场上的假冒产品众多,那么正规的保健食品企业是否会受到影响呢?
假冒产品由于在产品证书及相关手续的审批上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来说它们无法进入正规渠道。这些假冒产品也不敢在主流媒体上做广告宣传,往往在街头巷尾散发一些小广告之类的非法宣传品。而这些假冒产品在销售过程中,由于不在正常渠道中流通而很难被相关的保健食品管理部门查处,因此才使得一些假冒产品得以逍遥法外。
而据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周邦勇介绍,由于目前所使用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还是卫生部1996年的,首先在法规上就比较落后,这样就使得一些假冒产品有了可乘之机。而且目前的保健食品行业还缺少统一的标准,所以才使得假冒产品存活至今。一旦有了统一的标准,对于保健食品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而言,在管理及执法时也就会有章可循。据了解,卫生部《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即将在今年出台,一些非法的保健食品企业必将会被相关部门依照新的法规整顿或取缔。
整顿秩序路在何方
就目前减肥保健品行业的规范及发展方向问题周邦勇认为,在今后的行业秩序管理中至少需要三方面同时进行:
首先要进行的是相关保健食品管理法规的完善工作,这在目前已经在逐步健全之中,参与部门有卫生部、工商、质检总局等相关法规的部门;其次就是当相关部门制定完相关保健食品管理新法规之后,执法部门依照新的法规对保健食品行业进行大力整顿,并对非法生产假冒产品的企业及加工点进行严惩;第三就是应该对消费者进行大量的健康知识普及推广工作,因为目前保健食品行业混乱,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由于消费者对健康及保健知识的贫乏而造成的。而针对整个减肥品市场而言,对企业来说需要加强自律,对消费者而言则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再综合诸多方面因素,才能真正起到规范整个市场的作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5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药品、医疗器械等技术审评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省卫生厅。
(四)将省卫生厅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简称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
(二)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三)开展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报送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
(四)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卫生监督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有关化妆品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贯彻执行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报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六)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七)贯彻执行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品种保护制度。
(八)依法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
(九)组织查处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行为。
(十)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负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一)指导各市州药品、医疗器械和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及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综合统计、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督查督办、外事事务办理等工作;负责应急管理的组织协调;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
编制本系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审计监督工作;组织预决算的编制,拟订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直属单位财会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三)法规监督处。
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参与食品药品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拟订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案件审理和督办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食品监督许可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
负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制度;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注册的受理和审核;指导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工作;承担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和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监督实施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承担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状况调查和监测工作;负责消费环节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广告审查。
(五)药品注册处(中药民族药监管处)。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及其用药标准;负责药品、中药保护品种、直接接触药品包装用材料的注册初审;承担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及调剂审批工作;承担药品、医疗机构制剂的再注册工作;组织拟订地方习用中藏药材的质量标准、中藏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监督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指导药品、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机构的业务工作。
(六)医疗器械监管处。
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标准和产品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生产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医疗器械抽验工作;负责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导医疗器械检测和审评机构的业务工作。
(七)药品安全监管处。
承担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许可工作;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监督管理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承担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及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担药品委托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生产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承担药品出口相关监管事项。
(八)药品市场监督处。
指导实施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实施药品经营许可管理制度;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药品抽验工作;监督实施流通领域药品的召回;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审查和监测;承担互联网药品交易和信息服务的资质审批、审核及监督管理;负责药品流通环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实施流通环节药品分类管理。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干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承担执业药师的注册和继续教育;负责局机关退休干部管理。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53名。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3名(正处级)、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处级领导职数2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省编办、省纪委甘机编办发〔吃〕3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保留机关后勤事业编制8名。
(二)保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22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
(三)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省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6
保健食品经营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 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 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 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 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 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 《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 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 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 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 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 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 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 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 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 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 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 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 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 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 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 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 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 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它卫生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保健食品产品分类1.多醣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醣等;
2.功能性甜味料(剂):如单糖、低聚糖、多元醇糖等;
3.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酯、胆碱等;
4.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
5.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
6肽与蛋白质类: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7.活性菌类:如聚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7
一、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概念与分类
(一)保健食品及其分类
依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保健食品按产地分为国产保健食品和进口保健食品,按适用人群可分为婴幼儿用保健食品、中老年用保健食品、孕妇用保健食品等,按保健功能可分为营养保健食品、促消化保健食品、促排铅保健食品等27种(详见《保健食品检验与评审技术规范》)。
(二)保健品及其分类
笔者认为,保健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对具有保健功能的所有产品的一种统称(俗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保健品主要分为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药品、保健器材、性保健品和保健化妆品六大类,涵盖了人们生活中的大部分日常用品。
二、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的区别与联系
(一)两者的区别点
保健品是人们对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俗称,比如保健茶、保健药,因为日常生活中的好多食材,既是普通食品,又是中药材,还可以加工成中药饮片,所以都可以称为保健品。保健品不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品所宣称的保健功能,大多是人们根据生活经验总结而来,很多所谓保健品的保健功能并没有科学依据。
但,保健食品是一个法定概念,保健食品所声称的保健功能必须经过临床试验科学论证,必须经国家批准,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后,才能生产,经检验合格后才能进入市场流通和使用。
(二)两者的联系点
保健品与保健食品,两者都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效的产品,用之得当,都可提高我们的生活质量,于健康有利;盲目使用,两者都可能不利于身心健康,甚至产生损害和不良后果。
三、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一)保健食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监管中仍然存在四点不足: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缺乏有效规范保健食品市场的法律武器,《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于1996年由卫生部颁布,随着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推进,《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需要,虽然国务院法制办自2009年已开始调研《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立法工作,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目前仍未及时出台;二是保健食品,目前不需要许可经营,市场流通渠道比较混乱;三是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清理工作比较缓慢,原卫生部批准的保健食品仍然在市场上流通;四是我国保健食品的标准较低,亟待建立保健食品国家标准和强制标准。
(二)保健品监管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保健品市场鱼目混杂,各种打着“保健”口号的产品层出不穷,如什么保健水杯、保健手套等等。保健品违法广告,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播放,亟待出台法规加以规范。目前,只有陕西省、贵州省和吉林省相继制定出台了《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对地方保健用品予以规范。今后,希望国务院相关部门能够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保健品市场进行严格规范,依法严厉打击那些打着“保健”幌子骗取群众钱财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群众的身体健康。
四、保健品与保健食品监管中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尽快制定出台《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为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希望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颁布《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准、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许可依法予以严格规范,针对那些打着“保健”幌子骗取群众钱财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制定相关规定和罚则,建议在立法中严禁普通产品宣称所谓保健功能,最新的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利用网络的虚假信息被转发500次以上可入刑”,为什么虚假广告信息却不能从严入刑呢?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8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八)国内外有关资料;
(九)根据有关规定或产品特性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卫生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分别成立评审委员会承担技术评审工作,委员会应由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医学及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卫生部评审委员会每年举行四次评审会,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召开。经初审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寄到卫生部。卫生部根据评审意见,在评审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卫生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保健食品认为有必要复验的,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费用由保健食品申请者承担。
第九条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请同一保健食品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共同署名,但证书只发给所有合作者共同确定的负责者。申请者,除提交本办法所列各项资料外,还应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签章的负责者推荐书。
第十条《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凭此证书转让技术或与他方共同合作生产。转让时,应与受让方共同向卫生部申领《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申领时,应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提供有效的技术转让合同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副本发放给受让方,受让方无权再进行技术转让。
第十一条已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经营的药品,不得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第十二条进口保健食品时,进口商或人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提供第六条所需的材料外,还要提供出产国(地区)或国际组织的有关标准,以及生产、销售国(地区)有关卫生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或销售的证明。
第十三条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凭《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行检验,合格后放行。
第三章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
第十四条在生产保健食品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申请者的卫生许可证上加注"××保健食品"的许可项目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十五条申请生产保健食品时,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有直接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有效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正本或副本;
(三)生产企业制订的保健食品企业标准、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及制订说明;
(四)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应提交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持有者签定的技术转让或合作生产的有效合同书;
(五)生产条件、生产技术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介绍;
(六)三批产品的质量与卫生检验报告。
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第十七条保健食品生产者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生产,不得改变产品的配主、生产工艺、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以及产品名称、标签、说明书等。
第十八条保健食品的生产过程、生产条件必须符合相应的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选用的工艺应能保持产品的功效成分的稳定性。加工过程中功效成分不损失,不破坏,不转化和不产生有害的中间体。
第十九条应采用定型包装。直接与保健食品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容器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包装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装方式应有利于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稳定。
第二十条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采购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
第二十一条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
(一)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
(二)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
(三)贮藏方法;
(四)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标明与保健功能有关的原料名称;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六)保健食品标志;
(七)有关标准或要求所规定的其它标签内容。
第二十二条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符合其产品质理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
第二十四条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第五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食品卫生法》以及卫生部有关规章和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及管理。卫生部对已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可以组织监督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七条卫生部可根据以下情况确定对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进行重新审查:
(一)科学发展后,对原来审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认识上的改变;
(二)产品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变的质疑;
(三)保健食品监督监测工作需要。
经审查不合格或不接受重新审查者,由卫生部撤销其《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合格者,原证书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一般卫生监督管理,按照《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进口,而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经营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称、标签、说明书未按照核准内容使用的。
第三十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卫生部《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它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保健食品标准和功能评价方法由卫生部制订并批准颁布。
第三十三条保健食品的功能评价和检测、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由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9
关键词:保健行业;市场消费;营销模式
一、国内外保健品市场发展情况
保健行业是指事前对人群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让他们更健康、健美,并延缓老化现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产业。保健行业是全球性的朝阳产业,市场增长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过食品预防疾病、调节人体功能,可以减少社会巨大的医药费用,是利国利民的有效办法。
在全世界范围内,据不完全统计,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个食品销售的5%,达上千亿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当速度增长。其中,近20年来,美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增长了36倍,目前年销售额达750亿美元,占食品销售额的1/3;日本增长了32倍,近两年的保健品销售额为15000亿日元,年产保健品3000多种;欧共体各国的保健品销售额则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长。
我国自古就有药食同源的养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药补不如食补”。作为一个亟须培育的行业,保健品市场的需求潜力之大实在诱人。
中国保健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料表明,国内整体的保健品市场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处于高速增长的态势,年均增长率在15%-30%,远远高出发达国家平均13%的增长率。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就多达3000多家,品种4000多个,年销售额一度突破300亿大关。
但受保健品市场混乱的秩序影响,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渐下降,1999年国家开始出台各项政策整顿市场,从2001开始保健品市场呈现下滑趋势,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响,公众对保健的重视空前提高。
惠聪集团的保健品市场调研报告显示,到2004年全国保健品的市场容量恢复到了400亿左右的规模。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目前我国保健品年消费支出已突破500亿元,成为新世纪我国工业的新兴增长点之一。可见,我国保健品市场潜力是巨大的,预计2010年将达1000亿元。
随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基本达到小康水平,也随着保健品市场规范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外国保健品大举进军我国,保健品必将成为不可逆转的健康消费新潮流。
二、国家对保健品市场的产业政策发展
我国保健品行业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在这一时期,由于保健品行业的高额利润和相对较低的政策壁垒与技术壁垒、涌现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产企业。
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1996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保健品行业的制度规定。当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保健食品的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管等各方面进行了规范。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出台,再加上20世纪90年代后几年的清理整顿,使保健产品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有了规范的标准,并迎来了行业的新发展。近几年市场上新兴产品不断涌现,丰富了保健品市场,一大批品种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但是,保健品市场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保健行业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词的广告等现象非常普遍。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台了《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该办法的核心内容就是要严格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详细科研报告,将不能被最终审批,同时生产时必须符合GMP(产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标准。这将迫使生产企业下血本在产品本身的质量和技术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还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册终身制,开始实行五年一审批的动态管理,这不仅将提高新进者的门槛,还将改变目前“只进不出”的局面,对现有批号产品加强审核。
为了对广告中虚假宣传的保健食品进行打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时还出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要求保健食品广告在之前必须通过审查。该规定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工作程序和对广告内容进行技术审查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制定了完善统一的审查标准。这份法规规定,今后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的内容宣传再也不得任意扩大范围,不能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专业术语,将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作为目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最全面的规定,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直销方式也逐渐收到一些保健品生产企业的青睐,按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应在入世三周年时开放直销领域,因此,国务院于2005年9月颁布了《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公布后,首先规范了市场秩序,保护了正规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纯的企业,为保健品直销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从此直销有规可循,也维护和保障了消费者和直销从业人员的利益。”《直销管理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保健食品市场监管日趋成熟。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和《直销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使得我国保健品法规得以完善,市场也逐渐趋于规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产业正在稳健地形成,我国保健品行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时期。
三、我国保健品市场消费对象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们的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和保健意识日趋加强,对保健品需求持续增强,我国保健品市场发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费区域已由城市扩大到广阔的农村,保健品的消费对象也由过去的老年、儿童及患病后康复为主,扩大到妇女、中年和少年。具体来说,保健品的消费对象包括:
(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对于保健的需求尤为突出,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公布,全世界50岁以上的老年人群发病率为50%,55岁以上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压、高血脂、骨质疏松等疾病比较常见。随着“老年化社会”的到来,也随着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对保健品的消费需求也会逐步增加并且,“银发族”对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购买力非常强。
(二)中年人
中年人处于家庭、事业双重压力下。近年来,由于饮食过度和过量的脂肪摄入,肥胖症、非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及癌症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预防和改善这些疾病的功能性营养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费者的欢迎。另外,近年来,美容保健、滋阴壮阳类保健品大有后来居上的势头,已成为拉动保健品成长的一个新的增长点。中年人保健品市场也是一个庞大的消费市场。
(三)少年儿童
据统计,我国85万所中、小学校中的1.76亿在校学生中,其蛋白质、钙、锌、维生素A、维生素B的摄取普遍不足,缺铁性贫血比例高达30%-40%。另外,少年儿童对健脑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类不可忽视的保健品是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补充元素。
四、我国保健品市场的发展特点
目前我国生产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属于第一代、第二代产品,且产品功能相对集中,主要集中在减肥美容、免疫调节、抗疲劳、调节血脂、改善骨质疏松、改善胃肠道功能、延缓衰老、营养补剂(补充维生素)等功能板块上。在卫生部准予申报的22项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和抗疲劳3项功能的产品占全部产品的2/3。由产品功能分布可见我国保健品行业的产品结构不合理,低水平重复现象屡有发生。而从市场反馈的信息来看,纯天然、绿色环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场空间,将成为未来保健品消费的主流。据预测,未来中国市场保健品的发展,产品功能将逐步分散,产品结构趋向合理。具体来讲,我国保健品行业的发展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目前保健品企业二元化结构明显
目前,我国共有保健品企业3000多家,年产值500多亿元。其中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只占1.45%,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1亿元的中型企业占38%,投资不足10万元的作坊式企业占12.5%。这表明,我国保健品生产企业中,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成规模的企业仍旧较少。在目前市场上除无锡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浆有限公司、南京中脉科技集团公司、大连珍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几家大的企业,其他更多的是规模不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的企业,甚至多数企业缺乏自身的生产能力,仅以委托加工、销售为主,并且这些企业大部分出于维持生存状态。
(二)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场中知名品牌少,产品同质同类化现象严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业中,除部分品牌企业是自我研发、自我生产外,绝大多数中小(约占95%以上)企业走的都是产品或自行设计商标委托代加工的运行模式。故大部分企业产品质量差,品牌式规划发展少。
(三)产品的销售区域性特征明显
企业在产品的开发与推广中,弱化全国性开发运营,而利用区域优势,集中人、财、物优势,做深、做透区域市场的运营模式非常明显。近年来在区域的运作中,几家大的区域性知名企业的业绩都不错。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销售额在2.3-2.5亿,青春宝在浙江省的年销售额在4亿,老山牌蜂王浆在南京的销售额在8000万,九块九牌减肥茶在江苏的年销售额8000多万。这些企业几乎都是凭借产品在区域的优势公共关系、渠道网络、媒体等地区的资源优势,精耕细作、做深、做细区域市场。除“黄金搭档”凭借脑白金强大的广告和品牌影响及网络优势强行铺开的全国市场之外,很少再出现全国性的产品。
(四)保健品营销模式发生明显变化
我国保健品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在罗氏、惠氏、安利等国际知名企业的带动下,保健品营销模式已从发展初期的单纯概念营销模式发展到目前的传统广告、终端营销、会议营销、与客户面对面的直复营销等多种营销方式并存的营销模式。保健品企业已从针对消费者简单的广告推广教育模式发展到针对消费者长久的养生教育和对消费者进行长期的跟踪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也十分关注产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誉。知名品牌的产品销路明显比一般品牌的品种热俏。国内市场中,不到20%的名牌品种占据了50%的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1、李广森,雷振刚.保健品行业再陷诚信危机[J].检察风云,2007(1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篇10
专项行动——“三四五”
2013年5月24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各区县食药监分局、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负责人,召开打击保健食品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添加和非法宣传(下称“四非”)专项行动部署大会。从即日起到9月底,围绕保健食品三个“重点对象”,深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对违法行为实施严惩重处,形成打击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高压态势,促进本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个“重点对象”
一是以保健食品集中的交易市场、网络销售、违法(会议、讲座、上门)销售、委托加工为重点领域。
二是以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易添加违禁药物,以及易发生安全问题、违法宣传等违法行为的保健食品为重点品种。
三是以本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批件持有者、总商、专卖店(柜)、药房、超市、成人保健品商店,以及以往监管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等为重点单位。
四个“非法”
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1.地下黑窝点生产保健食品的;2.企业未经许可生产保健食品的;3.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掺假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保健食品的;4.生产的保健食品存在重金属、微生物超标等质量问题的;5.违法违规委托生产的。
打击非法经营行为 1.未经食品流通许可或保健食品流通许可经营保健食品的;2.经营假冒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的声称特定保健功能产品的;3.经营保健食品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4.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违法销售保健食品的;5.市场开办者对入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履行市场开办责任的。
打击非法添加行为 1.在生产减肥、辅助降血糖、缓解体力疲劳、辅助降血压等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的;2.明知保健食品存在非法添加药物,仍然继续经营的。
打击非法宣传行为 1.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广告中夸大功能范围的;2.宣称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的;3.虚构保健食品监制、出品、推荐单位信息的;4.未经审查保健食品广告的;5.不按照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内容广告的。
五个“最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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