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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的主要三种形式综合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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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的主要三种形式综合立法

    2.1.3 立法权等级

    在我国,立法权是有级别的,不同级别立法的内容,立法的主体,所立法律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

    1.国家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是由一定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基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基础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

    国家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

    如:1997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2.行政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家立法的一种独立的立法权,包括中央行政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主要行使行政规章的立法权。

    行政立法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如: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3.地方立法权

    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主要行使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一般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市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另外还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如:2003年6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规定》、2004年8月1日实施的《武汉市电子政务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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