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以下简述几种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1.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
以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基本类型的对应性为标准可以将行政相对人分为内部相对人和外部相对人。我们知道,行政法律关系可以分为外部法律关系和内部法律关系,外部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与社会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内部公务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行政相对人也可分为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外部相对人即外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社会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相对人即内部法律关系中与一方行政机关相对应的另一方行政机关或公务人员。当然,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双方行政机关一方称为行政主体,而另一方称为行政相对人是有缺陷的。有学者认为,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对于双方都以行政机关身份进行行政活动的,亦称为行政机关双方;对于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另一方是公务人员个人的,可称为行政机关与内部行政相对人。
2.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可以把行政相对人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个人相对人是自然人形态的行政相对人,包括一人和多人两种情况。组织相对人是团体形态的行政相对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两种情况。将行政相对人区分为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是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行政相对人资格。在一些法律关系中,个人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资格,如社团登记法律关系中,只有社团组织才是民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相对人;在另一些法律关系中,组织则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资格,如在身份证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年满16周岁的个人才能成为公安机关的行政相对人。二是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义务。由于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各有专属性,所以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在许多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三是两者有着各自不同的行为方式。法律对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在行为方式上有时要求不同。
3.特定相对人与不特定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把行政相对人分为特定相对人和不特定相对人。特定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做出行政行为时相对方已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它通常发生在具体行政行为领域。不特定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相对方无法全面确定的行政相对人,它通常发生在抽象行政行为领域。由于具体行政行为种类复杂,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着不同的职责和职权,对行政主体而言,特定行政相对人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其与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不同的。不特定相对人则是对行政主体有同类权利义务的相对人,对于做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而言,他们是共同性的义务主体。
4.权利相对人和义务相对人
以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为标准可以把行政相对人分为权利相对人和义务相对人。一般来说,从权利义务的不可分性可以认为任何一个行政相对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在具体不同的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只是权利的享受者或义务的承受者,这就产生了我们所说的权利相对人和义务相对人。权利相对人是向行政主体主张权利并要求其履行相应义务的相对人,通常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受益人;义务相对人是受行政主体权力约束并向其履行义务的相对人,通常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受损人。(10)
5.行政对象人与行政相关人
以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直接为标准可以把行政相对人分为行政对象人和行政相关人。行政对象人是指行政行为做出时所直接针对的相对一方,如受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行政相关人是指行政行为做出时除对象人之外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一方,比如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
本章小结
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委托的组织、企事业组织、国家公务员、其他执法人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独立参加行政诉讼并能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它是行政法主体的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依照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享有和执行行政权,具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其行为后果的国家机关,它是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而享有行政权力、从事某种特定范围行政管理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它包括行政性公司、事业组织、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在一定条件下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公务员在享受某种利益、许可和保障的同时必须承担特定的义务。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回避、考核、奖惩也做了明确规定。行政相对人是指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只能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的位置;在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法律
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始终处于监督主体、请求人以及原告的地位。
关键术语
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被授权的组织 受委托的组织 行政性公司 事业组织 行业组织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公务员 职位分类 回避 考核 行政相对人
思考题
1.行政法主体的含义有哪些?
2.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哪些?
3.简述行政机关的分类。
4.简述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5.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有哪些?
6.受托组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7.请你评价《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8.简述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
9.我国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哪些?
10.你认为我国法律是否应当赋予非聘任制公务员诉权?请说明理由。
11.简述行政相对人的范围和分类。
【注释】
(1)许崇德,皮纯协.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133.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9.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09.
(4)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8.
(5)孟鸿志.中国行政组织法通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9-43.
(6)潘世钦,许红缨.公务员制度理论与实践[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2.
(7)吴义太,潘世钦.《公务员法》的创新与反思[J].理论界,2006(3):172.
(8)吴义太,石维斌,潘世钦.我国公务员法若干问题探究[J].行政与法,2006(8):50.
(9)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263.
(10)方世荣,石佑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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