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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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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关系概述

    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20]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法,就是通过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应当做什么,同时规定实现这些权利义务的程序和方法来规范社会关系的,当然完整的法律规范还应当包括不履行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类型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与教育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1.教育法律关系的性质

    首先,教育法律关系是教育关系,但不是普通的教育关系,两者的区别在于教育关系未经法律调整,只是一种事实社会关系,而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发生,或者虽非依据法律发生,但法律已对构成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双方关系的内容进入法律调整之中。

    其次,教育法律关系是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关系。国家保证教育关系正常有序的方法和措施有多种,比如发布行政命令、制定教育政策等,但最有效、最稳定的手段则是法律。因此一旦法律作用于某一个教育关系时,就形成了教育法律关系。

    2.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从我国《教育法》看,该法所调整的教育法律关系包括四类:

    (1)行政法律关系。这是该法中规定最多的教育法律关系。其特点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至少一方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当事人之间教育行政关系是基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其内容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应予服从。

    (2)经济法律关系。即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教育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涉及国家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国家征收教育费附加、国家对学校兴办产业及进行基本建设等采取优惠政策等。

    (3)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活动中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是: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而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等价有偿,如联合办学合同、委托培养合同、学校事故赔偿等。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既非双方权利义务平等的民事关系,又非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关系,而是一种传道授业、教学相长、尊师爱生的特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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