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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会议与《巴黎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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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会议与《巴黎条约》

    第四节 巴黎会议与《巴黎条约》

    一、巴黎会议的基本情况

    学术界普遍认为,就重建欧洲政治体系而言,19世纪的国际会议中,1856年巴黎会议的重要性及其影响,仅次于1815年维也纳会议,至少可以与1873年柏林会议相比。

    1.巴黎会议的召开

    旨在结束英、法、俄三国战争的巴黎会议,于1856年2月25日正式召开,4月18日结束。此会不仅结束了克里米亚战争,并深深地影响了以后欧洲国际政治的发展。在正式开会之前,俄国已经得到口头保证,不赔款、不割地;法国得到的是将黑海中立化的许诺;英国同样获得了满意的答复。奥地利非常愿意参加这次会议,因为他是“维也纳四原则”的首倡者。

    出席1856年巴黎会议的法国代表是外交部长维勒斯基(Walewski)和法国驻维也纳大使博奎尼(Bourqueney);英国代表是外相克莱顿(Clarendon)和驻巴黎大使考雷(Cowley);奥地利代表是其首相布奥尔(Buol)和驻巴黎大使修波内(Hubner);撒丁王国的代表是加富尔(Cavour)和其驻巴黎的公使维拉马瑞纳(Villamarina);土耳其代表是一大臣——阿里·帕沙;俄国代表是两个特使奥洛夫(Orloff)和布鲁诺(Brunnow);普鲁士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克里米亚战争”,但由于他是1841年《海峡公约》的签字国,故也参加了3月16日有关黑海中立化条约的签订。

    4月8日,巴黎会议暂时解决了“克里米亚战争”问题后,开始转向讨论欧洲其他问题。这一问题由“东方问题”引发,但实质上又与该问题无关。法国和英国代表首次在欧洲正式会议上提出了“意大利问题”。

    2.巴黎会议实践了“集体安全”的原则

    巴黎会议用国际条约的方式,保全了奥斯曼帝国的独立与领土完整,使他免遭瓜分,这无疑是1815年维也纳会议后,首次实践了集体安全的原则。当时的维也纳会议拒绝了奥斯曼帝国加入欧洲国家体系的请求,但是这个帝国之安危,无疑深刻地影响着欧洲大国之间的关系。1856年的巴黎会议正式接收奥斯曼帝国加入欧洲体系,其独立与领土完整将受欧洲国家的共同保障,至少有英、法、奥、俄、普五国同意予以保证。

    在《巴黎条约》中,没有使用任何“强制”性的词汇。正如法国大使所说的:“当人们阅读到3月30日的《巴黎条约》时,没有明显感到谁是战胜者,谁是失败者。”[26]这也许就是此次巴黎会议的精神。

    二、《巴黎条约》本约及其特殊协定

    1.《巴黎条约》本约的主要内容

    巴黎会议代表签订了若干个和平条约,其中最重要的是《巴黎条约》。为此,我们有必要就《条约》本身进行分析。

    《巴黎条约》于3月30正式在法国外交部会议厅签订,其主要条款如下:

    第七款规定,为了确保奥斯曼帝国免受俄国的威胁和黑海中立化,奥斯曼帝国正式加入欧洲国家体系和参与欧洲公法的制定。为此,缔约国将尊重并保障奥斯曼帝国的独立、领土及行政上的完整。帝国如与缔约国之间有争议,不应该先付诸武力,而应先寻求其他缔约国的仲裁。其结果是欧洲集体安全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第九款规定,所有签字国家应该明确放弃一切干涉(无论是集体还是单独)奥斯曼帝国内政的权利。同样,奥斯曼皇帝保证将努力改善其人民的福利,进行改革和廉政建设。

    第十一款规定,确定黑海的中立化,其海面和港口允许各国商船出入,但禁止军舰驶入。

    第十三款规定,俄国和奥斯曼帝国不得在黑海沿岸建立或拥有任何军事设备及军工厂(这一限制只有效了十五年)。

    第十五款规定,多瑙河对一切国家开放。为此,欧洲五大国、奥斯曼帝国和撒丁国构成了一个国际管理委员会,为期二年负责疏通和航运工程。

    第二十款规定,各交战国从条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从各自占领的欧亚地方撤退。对俄国不予以割地、赔款的要求,但是责成其政府同意放弃对多瑙河两公国的管辖权。

    第二十二款规定,摩尔达维亚和瓦拉西亚隶属奥斯曼帝国宗主权之下,并由五大国共同保障其特权,塞尔维亚大公国的自由和权利将由集体安全保障之。[27]

    2.几个特殊协定的主要内容

    《巴黎条约》本约之外,还附有几个特殊协定。

    其中一个重要的协定是英、法、普、奥、俄、撒丁与奥斯曼帝国之间的共识,重申1841年《海峡公约》之原则,即尊重奥斯曼帝国传统的习惯,在平时禁止一切外国军舰驶入两海峡地区。

    另一个同样重要的公约就是,俄国将不在阿兰岛上设置任何军事设施,这样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将会有安全保证。

    第三个协定是,全体与会国于4月14日在巴黎会议上决定,如果有两个或更多的国家处在交战状态,或有战争可能的话,应该请求第三国予以调停。至少应该积极寻求调解(仲裁)而防止战争。换句话说:如果危机发生的话,冲突国在准备战争之前,应该把争议提交第三国考虑予以调停。当时的英国在这个问题上颇为积极,明显是个维护现状的国家。

    另外,在巴黎会议上产生的一个有影响的决议就是《航海法宣言》。它虽然与“东方问题”无直接关系,然而在国际法上是个甚为重要的原则。欧洲大国借此机会试图解决早已存在的战时“中立贸易”问题。1856年4月16日,《巴黎宣言》规定:私掠船行为应予以废止,中立国船只可以载运除禁运品(主要指武器和弹药)之外的敌国物品;中立国货物(除禁运品外)在敌国船内亦不得没收;海上封锁必须做到真正有效,如防止有关交战国的舰船到达敌国海岸。[28]

    三、“东方问题”对欧洲的影响

    巴黎会议后,俄国的扩张意图受到了暂时遏制,但是“东方问题”的根本性质没有改变。只要奥斯曼帝国依然贫弱,他就仍然是包括俄国在内的大国觊觎的目标和瓜分的对象,同时也就不利于欧洲的稳定。丘吉尔写道:历史上,常常是国家内部的积弱,才导致外来的冒险与干涉。20年后“柏林会议”的召开再次说明了这一点。

    克里米亚战争给欧洲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之一就是,欧洲强国中又增添了撒丁王国,他们更感兴趣的不是保持他们之间的平衡,而是如何按照自己的利益去修正现状。可以这样说:1856年后,俄国、法国、普鲁士和崭露头角的撒丁王国都可被视为要求修改“现状”的国家(revisionist powers)。法国虽然恢复了他的威望和势力,并破坏了俄、奥、普三国的“神圣同盟”,但是拿破仑三世变得更加贪婪和富有冒险性。只有英国和奥地利两国是坚持维护现状的大国(status quo powers)。而英国在1856年后明显地退回到传统的“孤立主义”,关注日益紧张的美国内战局势。为此,美国历史学家克雷格(Gordon Craig)写道:克里米亚战争使欧洲陷入了一种混沌状态,其中多数大国不是致力于维护均势,而更意欲改变现状,增强自己的实力。[29]在这种情况下,欧洲大国间的合作不再能有效地遏制可能出现的侵略者,而这一缺陷明显地表现在1856-1871年期间。在这十五年里,欧洲大陆上演了四次大规模的战争,即1859年的意大利民族解放战争和三次德国统一战争(1864—1870年)。

    【注释】

    [1]Churchill,History of English-Speaking Peoples,vol. iii,p. 69.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页。

    [3]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 54.

    [4]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1815—1914,p. 57.

    [5]Lesaffer,(ed.) 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 pp. 357—358.

    [6]Stearns,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359.

    [7]Mowat,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 68.

    [8]周鲠生:《近代欧洲外交史》,第29页。

    [9]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 55.

    [10]Taylor, 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in Europe 1848—1918,p. 234.

    [11]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5,p. 57.

    [12]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5,p. 59.

    [13]Churchill,History of English-Speaking Peoples,vol. iv,pp. 60—63.

    [14]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 60.

    [15]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 61.

    [16]Stearns, 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526.

    [17]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5,p. 64,

    [18]Stearns, The Encyclopedia of World History,p. 446.

    [19]周鲠生:《近代欧洲外交史》,第54页。

    [20]Taylor,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in Europe 1848—1918,p. 56.

    [21]Taylor,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in Europe 1848—1918,p. 57.

    [22]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4,pp. 95—96.

    [23]Craig & George,Force and Statecraft,p. 217.

    [24]周鲠生:《近代欧洲外交史》,第90—91页。

    [25]Taylor,The Struggle for Mastery in Europe 1848—1918,pp. 65—66.

    [26]Mowat,A History of European Diplomacy 1815-1915,p. 103.

    [27]Lesaffer,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p. 361—362.

    [28]Lesaffer,Peace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European History,p. 362.

    [29]Craig & George,Force and Statecraft,p.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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