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十家牌法”_明朝王阳明的故事
这是王阳明在江西剿匪时所创建的一种兵民合一的战时户籍检查制度。鉴于民与匪相通的现实情况,要取得胜利,首先必须堵塞“山寇”的耳目,铲除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竭泽而渔”,“釜底抽薪”。王阳明知道,一旦山寇失去了百姓的掩护,就成了釜底游鱼了。为此,他多次贴出《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案行各分巡道督编十家牌》等公移(即今所谓公告、安民告示等),要求各府、州、县、郡、卫、所认真执行,以便“防奸革弊”,希望老百姓“小心以奉官法”。其法为每十家编一木牌,上面清楚写有各户籍贯、姓名、年貌、行业。以木牌轮流值日,日轮一家,如要查询情况,就按照挂在门口的木牌所载,挨家挨户,检查巡看,是否符合本牌所记载的情况。如遇面生可疑之人,即行报官究问,或有隐匿,十家连坐,具体内容有:
某县某坊,某人某籍,右甲尾某人,右甲头某人……此牌就仰同牌十家轮日收掌,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照粉牌审查,某家今夜少某人,往某处,干某事,某日当回;某家今夜多某人,是某姓名,从某处来,干某事;务要审问的确,乃通报各家知会。若事有可疑,即行报官。如或隐蔽,事发,十家同罪。
各家牌式:
某县某坊民户某人,某坊都里长某下,甲首军户则云,某所总旗小旗某下。匠户则云,某里甲下,某色匠。客户则云,原籍某处,某里甲下,某色人,见作何生理,当某处差役,有寄庄田在本县某都,原买某人田,亲征保住人某某。若官户则云,某衙门,某官下,舍人,舍余。(注:甲首即所住的位置在第一,客户即寄住者,色匠即面貌,色人即民族属性,官户即来往者是当官者,舍下即属下,舍余即其它,生理即职业、工作性质)()
若客户不报写庄田在牌者,日后来告有庄田,皆不准。不报写原籍里甲,即系来历不明,即须查究。
男子几丁:
某(某项官,见任,致仕,在京听选,或在家)。
某(治何生业,成丁,未成丁,或往何处经营)。
某(有何技能,或患废疾)。
某(某处生员,吏典,见当某差役)。
妇女几口:
一门面屋几间(几间系自己屋,或典赁某人屋)。
一寄歇客人(某人系某处人,到此作何生理,一名名开写浮票写帖,客去则揭票)。(《全集》,530页)
可以说,这种战时户籍制度是相当详细的,而且还很残酷,连中国古代的连坐制度也用上了。王阳明心里也十分清楚:自己的围剿能否顺利完成,十家牌法的实施是关键。为此,他三令五申,向老百姓讲明实施“十家牌法”的重要性,话中软硬兼施:
因念御外之策,必以治内为先……访得所属军民之家,多有规图小利,寄住来历不明之人,同为狡伪欺窃之事;甚者私通鲞贼,而与之传递消息;窝藏奸究,而为之盘据夤缘;盗贼不靖,职此其由。合就行令所属府县,在城居民,每家各置一牌,备写门户籍贯,及人丁多寡之数,有无寄住暂宿之人,揭于各家门首,以凭官府查考。仍编十家为一牌,开列各户姓名,背写本院告谕,日轮一家,沿门按牌审察动静;但有面目生疏之人,踪迹可疑之事,即行报官究理。或有隐匿,十家连罪,如此,庶居民不敢纵恶,而奸伪无所潜形。为此,仰抄案回道,即行各属府县,著落各掌印官,照依颁去牌式,沿街逐巷,挨次编排,务在一月之内了事。该道亦要严加督察,期于着实施行,毋使虚应故事。仍令各将编置过人户姓名造册缴院,以凭查考;非但因事以别勤惰,且将旌罚以示劝惩。(《全集》,531页)
依据王阳明的陈述,要攘外必先安内,“攘外”当以“治内”为先。要治内,制度、措施不能不严,这在当时是一项大事,因此法不行,就内奸不肃,则战事无以实施。不仅老百姓要严格执行,就是府、县以下各级官府也要“沿街逐巷,挨次编排”。而且必须在一月之内完成,因战事紧急,如有违背,定将“旌罚”。
其实,这种形式既简单又很实用,就是在每一户的门上方挂一牌子,这块牌子上共有十户人家的详细资料及王阳明的“告谕”。牌子轮流值户,一户一晚。如有官府查巡,就照牌子上所述资料查询户口;如有生人,可问家何处,是何职业,来此何公干,与主人是何关系,准备留住几日等;如有破绽,拿官推问,简便明捷,实施方便。这对王阳明取得剿匪战争的胜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此法一出,双方胜负已见分晓。
“十家牌法”就是十家为一牌的“连坐”制度。此法出自商鞅变法,他在秦国实行以“什伍”为单位的户籍制度,以五家、十家为一基本的社会底层组织,彼此互相监督。发现可疑之人,必须立即报官,否则,不仅当事之户要遭“腰斩”的酷刑,而且其余各户亦要受到惩罚。关于这段历史,《史记·商君列传》上有详载,从而使此法在古代,尤其是遇上战争时期,震慑功能是很大的。所以,秦国之后,关东各国亦群起仿效。如赵国马服君赵奢之子赵括受命守长平,其母反对此项任命,与赵孝成王有言在先,一旦出事,母亲就不能连坐,此事见于《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武经七书》之一的《尉缭子》对此有详细的记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