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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复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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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复本位制

    二、金银复本位制

    金银复本位制,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以金币和银币同时作为本位币,均可自由铸造,自由输出、输入,同为无限法偿币的货币制度。复本位制是资本主义国家在发展初期(16~18世纪)广泛采用的货币制度,如英国在1717~1816年间,美国在1792~1900年,均实行复本位制。

    与银本位制相比,金银复本位制有两个优点:第一,金银并用,使币材充足,满足了当时生产扩大对通货的需要。第二,便利交易。金币价值较高,银币价值较小,可分别用于大宗批发交易与小额交易。

    复本位制主要有三种类型:

    (1)平行本位制。金币和银币按其实际价值流通,两种货币的兑换比率完全由生金银的市场比价确定,国家不规定金银的法定比价。其缺点是:商品具有金币和银币表示的双重价格,由于金币和银币的市场比价经常变动,商品双重价格比例随金银市场价格的波动而经常变动,不利于商品交换和经济发展。

    (2)双本位制。这是金银复本位制的主要形式。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金银铸币之间的法定比价,两者的交换比率不再受市场上金银价格波动的影响。双本位制克服了平行本位制下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本身不稳定造成的交易混乱的弊病。然而,当金银币的法定比价与其市场比价背离时,市场上又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即法定比价上被低估的货币(即实际价值高于法定名义价值的货币,称良币)必然被人收藏、熔化或输出国外,而法定比价被高估的货币(即名义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的货币,称劣币)则独占货币流通市场,这种规律又被称为“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8)

    (3)跛行本位制。在此种本位制下,金银币均为本位币,但国家规定银币不能自由铸造,并限制每次的支付额,只有金币能自由铸造和无限法偿,两者有一法定比价。在此货币制度中,银币事实上处于辅币地位,故称跛行本位,它是复本位制向金本位制的过渡形式。随着黄金产量的增加和各种条件的成熟,西方主要国家先后过渡到金本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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