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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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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的法律责任

    四、骗税的法律责任

    (一)骗税

    1.骗税的概念

    《征管法》66条规定,骗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手段,从而骗取国家退税款的行为。

    从1985年起,按照国际惯例,我国逐步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即企业商品出口后,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出口收汇单证等,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再退还给企业。这是一种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参与国际竞争,拓宽国际市场的有效政策,但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利用该项税收政策,骗取出口退税,不仅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的形成。

    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是故意的,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必须严厉打击,从重从快惩处。

    2.骗税的形式

    (1)虚报出口商品的事实;

    (2)虚报出口货物计税依据;

    (3)以低退税率商品虚报高退税率商品;

    (4)采取伪造、涂改等手段,提供虚假出口货物退(免)税凭证;

    (5)骗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

    (6)其他假报出口的手段,如目前流行的“四自三不见”,“四自”即自带外商、自带汇票、自带生产企业、自己报关。“三不见”即不见外商、不见供货企业、不见货物。

    另外,有些法人单位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账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的骗取出口退税也属于这一类。

    (二)法律责任

    (1)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204条规定:

    ①第一档: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税款1~5倍罚金。

    ②第二档: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并处1~5倍罚金。

    ③第三档: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

    (3)《刑法》还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已缴纳税款的,按偷税罪论处,骗取超过已缴纳税款的依偷税罪论处。

    (4)骗取出口退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这是新增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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