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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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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

    (三)一稿多投和一稿多发

    当前,一种比较多见的学术失范现象是“一稿多投和多发”。有的作者和管理者不理解,为了宣传自己的创新成果,为什么不能一稿多投和和一稿多发呢?

    为此,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一稿多投或多发”应视为学术失范的原因分析

    所谓“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的同一篇论文,在同一时间段分别投向几家期刊,继而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国际上也称该种现象为重复发表(repetitive publication)、多余发表(redundant publication)或自我剽窃(self-plagiarism)。那么,假如成果确实是作者自己研究的成果,为什么不能“多投多发”呢?

    有人说,这里涉及版权问题。确实如此,在多数场合,期刊(甚至会议)都对投稿提出版权要求,所以“多投多发”是“一女多嫁”的不道德行为。但是,情况也不尽如此,有时期刊(会议)对于版权的要求是不排他的,甚至并无明确的版权要求,不会引发版权争议,在这种情况下,多投多发有何不可?

    从学术道德规范的角度,一稿多投和多发的症结不在“多”而在“真”。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作为学术工作者应该认识到:为了体现学术成果的价值在于创新,也为了防止重复发表对有限的学术及社会资源的浪费,绝大多数学术期刊(会议)都对投稿及其内容作出是否具有“新”的属性即“首发”的属性提出要求,即要求所投稿件的主要的、核心的学术内容和学术观点是“第一次”发表。这一要求是通过“投稿须知”或征文通知或其他形式“明示”给投稿人的,甚至要求投稿人签署“首发”或含有首发承诺的作者声明。所以,除少数文摘类期刊和被注明的情况外,论文首发已经成为学术共同体(包括作者、读者、评审者、编辑等)约定俗成的共识,成为大家所遵循的学术规范。一稿多投多发,将造成学术界对于论文首发之共同理解的干扰,使该论文的发表状态“失真”,这是对学术秩序的有意或无意的扰乱或破坏,是学术共同体所不能允许的。

    进而,由于作者对于期刊(会议)的首发要求有明确的承诺,那么,他(她)对多个期刊(会议)的承诺是自相矛盾、不诚实不道德的“造假”行为,是违背“真实性”要求的学术不端行为。如果,作者向期刊(会议)明确地说明了同时或曾经向其他期刊投稿以及曾经被录用或发表的情况,则是遵守了“真实性”的原则,就不构成学术不端。当然,这时其文章能否被录用则另当别论了。

    综上所述,在多投多发的问题上,必须坚持“真实性”原则,必须保证该论文涉及的“学术成果主要的、核心的内容或观点是否首次发表”的状态被“真实”地呈现。因此,关键不在“单、多”而在“真、伪”,规范对研究者的本质要求不是“守单”而是“守真”。

    当然,造成一稿多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既有学术环境的问题,也有编辑和作者自身的问题。有些编辑,收到作者的稿件后,不能及时给作者答复,造成有些作者把原稿投向别家期刊。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任的作者应该做到,在收到某一期刊的用稿通知时,应如实、及时告知另投的其他期刊编辑;在同时收到多个期刊的用稿通知时,要选择一个期刊并及时向其他期刊明确地声明谢绝刊登。有些作者因急于发表论文,抱着“东方不亮西方亮”的思想,一稿投几家;更有些作者一篇稿件多次重复发表,题目内容完全一致或“乔装打扮”做些非实质性的修改或增删,更是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应该坚决杜绝。

    刚从事科学研究的大学生,一定要注重个人的道德文明和素质修养,洁身自爱,决不“一稿多投”。堵住“多投”源头,“多发”也就不会存在了。

    2.对一稿多发的认定

    虽然人们对一稿多发的认识比较一致,但如何对其进行具体界定,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因为,在实际生活中,对一稿多发的认定并不像看上去那么简单。比如,对于一篇论文在水平不一、范围不一甚至语言不一的期刊(会议)发表,是否可以被允许呢?

    【案例】

    美国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电子和电脑工程系的教授迈克尔·路易(Michael C.Loui),在担任该校的学术诚信官员(research integrity officer)期间处理过这样一个“自我抄袭”案例:某教授发表在期刊A的论文,大段大段地复制了他本人此前发表在另一期刊B上的另一篇论文。这两篇论文讨论的本是同一个实验,只是用了不同的假名代号来称呼相同受试者。指控者称,这是企图误导,使它们看起来像两个不同的实验——该教授不仅自我剽窃,还有涉嫌作假!然而,路易教授发现,事实真相与起初印象不同。原来,该教授的论文,先投给期刊B,而期刊A的编辑在看到了预期将刊的文章后,考虑A刊和B刊的读者群不同,特地约请该教授写一篇类似文章,就谈同一个实验,并请求该教授把早先论文中的几段话,加到新文章中去,作为给A刊读者的背景介绍。该教授加进了这些话,特别注明了引自早先论文。然而,出版中阴差阳错,后一篇文章反而比前一篇文章先发表。结果,看起来就像是十足的自我剽窃:后发表的文章,抄袭先发表的文章而不注明出处。至于用假名代号称呼受试者,是该学科的常规,旨在保护受试者隐私。在该教授的两篇文章中,即使假名代号不同,读者仍可合理地看出,论文报道的是同一个实验的结果。最终结果是,路易教授认定剽窃指控不成立。甚至,路易还发现该教授的新论文,含有对实验结果的新解释,因此也不见得属于一稿多投。(参见《南方周末》,2010年5月26日)

    【案例】

    2009年中国两所知名大学的校长同时接到了美国一材料科学类期刊主编的来信,告知由这两所学校的几位教师合作发表的论文被发现有严重的自我剽窃行为,编辑部决定向作者提出批评和处罚(今后三年不接受该文作者的投稿)并向两校校长进行通报。来信列举了该文中与同作者以前发表过的论文中重复的部分,指出尽管该文的篇幅大大长于以前发表过的相应论文,作者也对已发表的内容进行了引用注明,但是引用部分事实上覆盖了该文的主要核心内容,文章增加的只是非实质性的细节说明。来信还附上了该期刊对于投稿的要求和作者的首发承诺。经过国内专家的独立评审,专家和作者本人都承认该期刊的指控是成立的。作者后来在向学术委员会和期刊编辑的检讨中谈到他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即长文和短文的关系问题。他了解到,对于已发表的受篇幅限制的短文,可以经充实后再以长文的形式再发表,并误以为其区别在于篇幅大小和内容详略,而没有认识到作为两篇独立的文章应该具有“实质性”的内容区别,没有使得后面发表的长文中包含前文所没有阐述的实质性的新内容。这位作者真诚地认识了错误所在并坦然接受了学校的处理。

    对于以另一种文字重复发表的问题,在有的领域被认定为有条件的“可接受的再次发表”。比如,由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制定、已被千余种生物医学期刊采用的《生物医学期刊投稿的统一要求》指出,以同种或另一种文字再次发表,特别是在其他国家的再次发表是正当的,对于不同的读者群可能是有益的,但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①作者已经征得首次和再次发表期刊编辑的同意,并向再次发表期刊的编辑提供首次发表文章的复印件、抽印本或原稿;

    ②再次发表与首次发表至少有一周以上的时间间隔(双方编辑达成特殊协议的情况除外);

    ③再次发表的目的是使论文面向不同的读者群,因此以简化版形式发表可能更好;

    ④再次发表应忠实地反映首次发表的数据和论点;

    ⑤再次发表的论文应在论文首页用脚注形式说明首次发表的信息,如:本文首次发表于某某期刊,年、卷、期、页码等(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a study first reported in the…)。

    综上几例,可以看出,关键还是真实性问题,是要真实地呈现论文的主要与核心的内容是否首次发表的状态。比如,前述“有条件的”可以接收的重复发表的第一个条件就是明确其“重复发表”而非“首次发表”的真实状态并明示首次发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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