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收入的定义与特征
一、收入的定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目标,收入是形成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也是构成会计报表的一大基本要素。对于收入的定义在会计界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其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收入范围的界定不同。收入的形成可能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也可能源于日常活动之外的活动,通常称后者为利得。对收入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将收入限定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即将利得排除在收入之外;二是将企业日常活动及其之外的活动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均视作收入,即将利得包括在收入之中。颇具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观点,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指某一个体在其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中,因交付或生产了商品、提供了劳务,或进行了其他活动,而获得的或其他增加了的资产,或因而清偿了的负债(或两者兼有)。”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导致权益增加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包括投资者出资所导致的权益的增加。”在这个定义中,最关键的一个词是“日常活动”。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的变更》的解释:“日常活动,是指企业所从事的作为其业务组成部分的所有活动,以及企业为促进这些活动完成附带或因这些活动而形成的相关活动。”由此可以认为“日常活动”就相当于[FASB]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所指的“持续的、主要的或核心的业务”。因此,第6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中有关收入的定义与第18号国际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是类似的,都是将利得排除在收入之外了。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将收入定义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投资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它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采纳了上述第一种观点,也将利得排除在收入之外。
国际会计准则中使用了收益的概念,并将收益定义为会计期间经济利益的增加,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来源于企业的日常活动,是属于企业主要的、经常性的业务收入。它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而利得是在企业日常活动之外产生的收益,不是经常或定期发生的。利得有两个主要特征:其一,利得是企业边缘性或偶发性交易或事项的结果,如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收入、固定资产处置的收入等;其二,利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入,如企业接受政府的补贴、收取的违约金等。可见,利得具有不规则和难以预见的特点,这也是将利得排除在收入之外的重要原因。
二、收入的特征
1.收入在企业的日常活动中形成,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形成。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活动。经常性活动包括企业制造并销售产品、商业企业销售商品、保险公司签发保单、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软件企业为客户开发软件、安装公司提供安装服务、商业银行对外贷款、租赁公司出租资产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活动包括企业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出售不需用原材料等。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2.收入可能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如增加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可能表现为企业负债的减少,如以商品或劳务抵偿债务;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例如,商品销售的货款中部分抵偿债务,部分收取现金。
3.收入能导致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公式,企业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但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额,则可能增加所有者权益,也可能减少所有者权益。这里仅指收入本身导致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而不是指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毛利对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国家收取增值税、商业银行代委托贷款企业收取利息、旅行社代客户购买门票、飞机票而收取票款,等等。代收的款项,虽也流入企业,但不增加所有者权益,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资产;另一方面增加企业的负债,因此不能作为本企业的收入。
三、收入的分类
收入一般可以分别按其性质和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进行分类。
1.按收入的性质,可以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销售商品是指以取得货币资产方式的商品销售及正常情况下的以商品抵偿债务的交易。这里的“商品”主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或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商品流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也视同商品。但企业以商品进行投资、捐赠及自用等,会计上均不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应按成本结转。
(2)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的种类比较多,主要包括旅游、运输、饮食、广告、理发、照相、洗染、咨询、代理、培训、产品安装等。另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劳务交易收入,如安装费收入、宣传媒介费收入、包括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收入、申请入会费和会员费收入、特许权费收入、为特殊客户开发软件收入等。
(3)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产生的收入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让渡现金使用权而形成的利息收入。这里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存、贷款形成的利息收入及同业之间发生往来形成的利息收入等。②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及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③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及股权投资的现金股利收入。
2.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分类,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副营业务收入。
(1)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可根据企业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要业务范围确定,例如,工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生产和销售商品、商品流通企业的主营业务是销售商品、银行的主营业务是贷款和为企业办理结算等。主营业务是企业的重要业务,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
(2)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是指主营业务以外的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其他活动,如工业企业销售材料、出租包装物、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取得现金股利)或债权性投资(取得利息)、提供非工业性劳务等实现的收入。其他业务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的交易,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