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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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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 WTO的法律地位

    一、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条件

    国际法院提出了国际组织具备法律人格的必要前提条件为四项。

    (1)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设立的比协调各国行为的中心更高级的组织;

    (2)建立本身的机构(Infrastructure);

    (3)具有特定的任务;

    (4)独立于其成员,能表达其本身的意志。

    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的主要表现为:该国际组织成为国际法主体,能独立行使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一般具体表现为具有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以及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并享有特权和豁免权。[3]

    二、WTO具有国际法人资格条件

    WTO是经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正式批准生效成立的,是一个常设性、永久性存在的国际组织。根据《建立WTO协定》第8条,WTO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几点。

    (1)WTO具有法人资格,其成员应当赋予WTO履行其职能时必需的法定资格。

    这是WTO依据国际法采取行动、享有国际法规定的特权和豁免权的基础。它意味着WTO在国际上可以缔结条约、可以提起国际损害赔偿诉讼,可以享受特权及豁免权,可以在成员范围内订立契约、取得财产、处置财产和提起诉讼等。

    (2)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的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4)WTO一成员给予WTO、其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

    根据这一公约,WTO可以享有如下特权和豁免: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豁免,财产、金融及货币管制豁免,所有的直接税、关税豁免及公务用品和出版物的进出口限制豁免等。

    (5)WTO可以订立一个总部协定。根据这个协定,WTO与其他国际组织有权进行密切的协商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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