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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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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机关作被告,被告确认乱纷纷;第一行政复议案,维持改变各不同;

    复议期内不决定,不服行为原机关;复议机关不作为,复议机关是被告;

    越权授权是委托,委托机关作被告;上级批准作决定,处理书上找公章;

    派出机构被起诉,授权才能作被告;若干机关共同定,共同机关为被告;

    内部机构有授权,可以自己作被告;内部机构无授权,组建机关为被告。

    【要点解说】

    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还必须是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机关,具体包括:

    1.行政复议案件被告的确认。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6条和《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适用解释》)的规定,经复议而起诉的案件,被告的确认分为四种情况:

    (1)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这里所说的改变,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4)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2.委托行政的被告确认。行政机关委托的公务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这里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只有法律授权、法规授权等形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授权”视为委托。对此,《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3.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19条规定,行政行为的作出或者生效需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被告应是在生效行政处理决定书上盖章的机关。

    4.派出机构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这里要明确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是指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由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都有被告资格。派出机构则是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法律与需要而设立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是否有被告资格,取决于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被告资格,否则一律视为委托。

    关于派出机构的被告资格问题,以是否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为标准。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对派出机构有授权,派出机构就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无论它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都是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应当做被告。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没有给派出机构授权,无论该派出机构是否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它在法律上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法律主体和后果承担者,不能以该派出机构为被告,而应以所属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5.若干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被告确认。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6.内部机构的被告确认。 内部是否可以做被告,关键在于是否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内设机构有授权的,它们即能够在法律上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在诉讼中,应以该机构为被告;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内设机构没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应当由负责组建或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即被告应当是设立或组建的行政机关。

    根据《行诉法执行解释》第2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视为委托。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实战演练】

    某县卫生监督所接受县卫生局的委托,进行食品卫生环境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好再来”个体餐厅就餐环境卫生及厨房卫生条件过差,县卫生监督所当即对其罚款600元,并限其立即改正,否则即令其停业,但该卫生监督所只给了“好再来”餐厅业主一罚款收据。该个体餐馆不服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回答被告是谁?

    A.县卫生局B.卫生监督所C.卫生局与卫生监督所D.卫生局防疫科

    【答案】A

    【考点】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解析】《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A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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