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及意义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历史沿革
股份有限公司起源于17世纪初,以1602年依特许状所设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为其肇始,其后逐步传入欧洲其他国家。欧洲各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在法律上经历了三个颇为显著的变化时期。
第一阶段为特许主义时代。公司依国家的特许而设立,公司的基本组织根据特许状来确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其代表即为荷兰的殖民公司。
伴随着法国大革命的结束,各国经济蓬勃发展,公司制度步入第二个阶段,即核准主义时代。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创了关于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规则的立法,规定了公司设立的核准主义,并确立了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其后,欧洲及拉丁美洲各国公司立法纷纷效仿。根据核准主义原则,公司的设立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但是,伴随大量股份有限公司的涌现,人们意识到,手续繁琐的核准主义难以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于是开始寻求另一种高效而安全的模式。
至19世纪后叶,受产业革命与经济自由思想的影响,公司的立法迈向第三个阶段——准则主义时代。公司的设立只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即可登记设立公司。英国于1862年制定了《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的设立,采取准则主义,奠定了现代公司法的基础。其后,法国1867年的公司法也改采准则主义。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弊
1.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现,大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对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美国著名法学家巴特勒曾这样评价道:“股份公司是现代社会最伟大的独一无二的发展。就连蒸汽机和电都无法与之媲美,而且假若没有股份公司,蒸汽机和电的重要性就会相应地萎缩。”[1]马克思也曾指出:“假如必须等待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巨大经济效益,完全有赖于其自身的优越性。
(1)股份有限公司是筹集资本最为有效的公司形式。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来最大限度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在短期内筹集巨额资本。公司的资产分为若干等额的股份,每股金额较少,投资者不论身份和个人条件,皆可认购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对投资者而言,既避免了承担较大的风险,又可通过投资获取收益;对公司自身而言,与银行借贷相比,利用股票筹资,是其筹集大规模经营所需资本的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特别是在溢价发行时,溢价收益还可列入公司的公积金,用以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增加公司资本。
(2)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分散投资者的风险。由于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其股东人数众多,且所发行的股份每股金额较小,因而,大量股东个人所拥有的股份只占公司总股本的很少一部分。此外,股东个人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分离的,股东仅以其所持股份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且,基于资本的证券化,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在证券市场可以自由流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或抛出股票来调节自己资金的盈亏。所以,即使股份有限公司本身规模大、风险大,但对单个投资者而言,其所承担的风险是很小的。
(3)股份有限公司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公司的股份分散于成千上万的股东手中,他们作为所有权人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仅作为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参与公司盈余的分配。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权集中于董事和经理之手,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对公司进行运作。这种管理的专门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使公司的产权清晰、责任分明,满足不同主体的投资需求。
2.股份有限公司的弊端
我们在肯定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时,也要看到它的不足之处:
(1)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负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债权人直接负责,导致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实践中,股东往往利用公司独立人格,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抽逃出资、“脱壳经营”等。
(2)因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使小股东对于公司的业务事实上无法过问,公司容易被少数大股东操纵和控制,而成为其牟利的工具,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遭到损害。
(3)由于股票具有较强的流通性,导致股东频繁变动,公司不易控制和掌握。大多数股东只关心是否能从股票交易中获取收益,而对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和前景并不关心。公司经营状况稍有不佳,就会导致股东抛售股票以转移风险,这对公司的发展和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是非常不利的。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较复杂和严格,发起人的设立责任也比较重。而且,公司内部机构庞杂,其决策和经营受许多因素制约,行动缓慢,费用较高,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不够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