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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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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监管概述

    二、保险业监管概述

    (一)概念及特征

    保险业的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保险业监管可以分为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和保险业的自我管理。在现实生活中,国家对保险业的管理构成了保险监管的基础,保险业的自我管理构成保险监管的补充。本书采狭义说,即保险业监管是指国家保险监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保险人、保险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行为。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是社会经济补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负有很大的责任。保险公司经营亏损或倒闭不仅会直接损害公司自身的存在和利益,还会严重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害相关产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所以,保险业具有极强的公众性和社会性。国家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的监管,是有效地保护与保险活动相关的行业和公众利益的需要。

    (二)保险监管机构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年11月18日,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以及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客观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中国保监会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管全国商业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55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

    5.查阅、复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6.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7.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冻结或者查封。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采取前款第1项、第2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采取第6项措施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其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监督检查、调查的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监督检查、调查通知书的,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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