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农业法》规定:国家鼓励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成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为成员服务的宗旨,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依法在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以有多种形式,依法成立,依法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农业法》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成立各种农产品行业协会,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提出农产品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上一篇:诱发信号分离噪声叠加法原理
下一篇:时钟信号和复位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