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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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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瑕疵

    无效行为缺要件,自始当然无效力;具体情形分四种,无能之人第一种;

    恶意串通第二种,损害国集第三人;合法形式掩非法,违反法律与公序;

    无效行为不履行,给付财产互返还;造成损害要赔偿,争议条款仍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有效;法定瑕疵可撤销,撤销之前仍有效;

    民事行为要撤销,须经审判或仲裁;乘人之危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

    撤销主体分两类,除斥期间常一年;效力未定四类型,无权处分与代理;

    债务承担与限行,追认催告撤销权;催告追认一个月,未作表示是拒绝;

    追认之前可撤销,明示方式且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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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行为缺要件,自始当然无效力;具体情形分四种,无能之人第一种;

    恶意串通第二种,损害国集第三人;合法形式掩非法,违反法律与公序;

    无效行为不履行,给付财产互返还;造成损害要赔偿,争议条款仍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有效;

    【要点解说】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2)恶意串通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虚假行为;

    (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包括:

    (1)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尚未履行,那么就无须再去履行。

    (2)如果这类行为所约定的义务正在履行之中,那么即应中止履行。对于业已履行的部分,应按下面的原则去处理:

    ①返还财产。在给付了财产的情况下,受领财产的一方应将该财产返还相对人。如果财产已不存在,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补偿。

    ②赔偿损失。如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给对方或者第三人造成了损失,还应当赔偿损失。

    (3)解决争议条款之有效。

    《民法总则》第156条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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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瑕疵可撤销,撤销之前仍有效;民事行为要撤销,须经审判或仲裁;

    乘人之危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撤销主体分两类,除斥期间常一年;

    【要点解说】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自始当然和绝对无效行为,不论表意人或利害关系人是否主张,都从行为开始就确定地不能发生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法院或仲裁庭发现民事法律行为属无效时,可以不经当事人请求,径行认定无效。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却只有经过审判或者仲裁程序确定之后,才属无效,在当事人不申请撤销,或者虽然申请,但审判或者仲裁机关尚未作出撤销判决时,则还具有其效力。因此,它不是当然和绝对无效,而是相对无效行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1.重大误解:(1)须有错误认识。所谓错误认识,既包括表意人方面的错误,也包括受意人的误解。(2)须当事人不了解其错误,即当事人属无意中犯了错误。(3)需错误性质严重。

    2.乘人之危致显失公平:(1)须乘人之危。(2)须有乘人之危的故意。(3)须显失公平。

    3.欺诈:(1)须有诈欺。(2)须属故意。(3)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4)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4.胁迫:(1)须有胁迫行为存在。(2)须有胁迫的故意。(3)须预告危害属于不正当。(4)须因受到胁迫而产生恐惧。(5)须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中,撤销权原则上是由受损害方行使;在重大误解行为中,则民事法律行为之行为人都可以行使。

    2.除斥期间。因发生下列情形的撤销权消灭:(1)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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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未定四类型,无权处分与代理;债务承担与限行,追认催告撤销权;

    催告追认一个月,未作表示是拒绝;追认之前可撤销,明示方式且善意。

    【要点解说】

    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无权处分、无权代理、债务承担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包括:

    (1)追认权。应由当事人以意思通知方式,向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实施。追认行为完成若使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补足,除非追认权人有特别声明,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溯及自始发生效力。

    (2)催告权。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行使追认权时,可以给予1个月的追认期间,若在此期间不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撤销权与催告权都是相对人的权利,两者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待不同,相对人行使催告权,表示期待追认权人追认该行为,使其生效;而行使撤销权,则表明相对人不希望该行为生效。撤销权的法律要件是:①撤销权的发生须在追认权人未予追认前。②撤销之意思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③相对人须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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