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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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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有哪些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于2007年正式颁布,并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共分为8章57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一、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垄断”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法律概念上的垄断则是指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单独或联合、协同一致或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等方式,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垄断的构成要件:

    1.垄断行为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市场竞争主体,它还包括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是垄断行为。只要市场竞争主体有实施垄断的企图,客观上起到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效果,就应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3.实施垄断的方式,是市场主体凭借其市场优势地位或采取单独或联合、协同一致,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对于行政性垄断而言,它是有关行政部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4.垄断的结果必须是妨碍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当垄断行为同时具备了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垄断行为才成立,从而也才受到反垄断法的制裁。

    二、反垄断法及其作用

    (一)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

    反垄断法是指通过规范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来调整企业和企业联合组织相互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经济法的典型,素有“经济宪法”之称。反垄断法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

    1.反垄断法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2.反垄断法实体规范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和抽象性。

    3.反垄断法是公法与私法的结合。

    4.反垄断法既规范影响市场结构的行为又规范具体限制竞争行为。

    5.反垄断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和作用

    1.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它指导着反垄断法的各项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反垄断法的作用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同时,反垄断法也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反垄断法律制度,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国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反垄断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维持合理的市场结构,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是维护和促进有效的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和技术的发展。

    三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福利。

    四是实现经济民主。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制裁

    (一)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即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只要发生在我国境内,《反垄断法》即对其适用,而无论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是我国企业还是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外发生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了排除、限制影响,也适用《反垄断法》,这是我国《反垄断法》域外效力的体现。

    (二)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制裁

    《反垄断法》针对规制的四类行为,即限制竞争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企业合并和行政性垄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可分为三类:

    1.行政责任

    (1)制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拆分企业

    (4)行政罚款

    2.民事责任

    3.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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