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利益集团的含义
如果从其对政治生活中的影响的角度看,利益集团是20世纪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才受到政治学家的关注的。在20世纪之初,美国政治学家A.F.本特利在其《政府之进程:社会压力研究》中,提出并探讨集团问题时还没有受到政界和学界足够的重视;而在20世纪中叶D.杜鲁门又以《政府之进程:政治利益与公共舆论》重提集团问题时,尤其是在1965年奥尔森出版《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后,有关问题才引起争论:“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利益集团成为政治学家的主要研究对象。”[1]对利益集团的研究已经成为政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不研究它,就很难清楚地理解现代政治的结构及过程,很难理解当代政治的发展变化。但是,人们对其并没有一致的理解。由于研究的视角不同,学者们对利益集团的看法迥异,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西方学者对利益集团的界定
集团现象在美国是最发达的,因而有关的论著也最丰富。早在18世纪,美国就有学者论述过利益集团的性质,其中最早的是美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他在《联邦党人文集》中,阐明了利益集团的重要性。他把集团称为“派别”,认为“派别”就是“为某种共同的感情或利益的冲动所驱使而联合起来的一些公民,不论他们占全部公民的多数或少数,而他们的利益是同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长远利益和集体的利益相左的”。[2]因此,他认为利益集团是自私的,不能被消灭和废除,而且在实际生活中是相互竞争和制约的,以此达到控制政府和社会的目的。
杜鲁门在1951年出版的《政治过程》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是指一种“在其成员所持的共同态度的基础上,对社会上其他集团提出某种要求”的集团,[3]如果它通过政府的任何机构提出其要求,它就变成了一个政治性的利益集团。他把利益集团看成是美国民主政治进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后,这个定义一直被广泛地引用。
美国学者阿尔蒙德、鲍威尔认为利益集团是“指因兴趣或利益而联系在一起,并意识到这些共同利益的人的组合”。[4]
佐治亚大学政治学教授哈蒙·齐格勒认为利益集团是:“一群人自觉地联合起来,加强自己的力量,在同本组织有关的问题上商讨共同的对策并且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采取行动。”
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教授罗伯特·达尔的定义则更为宽泛,他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任何一群为了争取或维护某种共同的利益或目标而一起行动的人,就是一个利益集团。”[5]
以上学者的定义反映出社会政治生活中利益集团存在的多元性。但是由于其定义均过于宽泛,只是对利益集团的一种简单的表象描述,很难使我们明确什么是利益集团,因为从这些定义中,我们没有办法找到利益集团与其他组织和集团的区别。
加里·沃塞曼在《美国政治基础》一书中指出,利益集团就是“一群人组织起来为追求共同利益而对政治过程施加压力”。[6]从政治学的角度讲,这个定义比上述其他定义更接近了一步,既表明了利益集团的存在基础,又将其同政治生活联系起来了,但是它也同样不能揭示这种集团同其他组织和团体之间的区别,也没有比较全面地揭示出利益集团的基本特征。
英国学者G.密利本德在《英国资本主义民主制》一书中指出,利益集团同其他政治组织相似,“都力图对政府、对人口中的某些部分以及整个社会施加影响”。[7]此定义与其他定义所不同的是,它提供了利益集团活动的更广阔的领域和空间,将集团活动由对政治生活的影响扩展到对于整个社会和其他人及群体的影响。
日本学者辻中丰在《利益集团》一书中认为,利益集团是拥有共同利益并为其目的而努力的组织,“企图对政府的各项决定和行为施加影响”。[8]这一定义基本上与美国学者的观点一致,指明了利益集团存在的基础和活动目标。
颇具权威性的《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则这样定义:“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们自身并不图谋组织政府。”[9]这一定义恰当地表明了利益集团的非政府性质,并且将利益集团的活动目标进一步明确为由影响政治生活到影响国家的政策。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西方理论界对利益集团含义的界定存在着差异,大致可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把利益集团看成是共同利益的简单组合体。二是认为利益集团是通过各种途径影响公共政策来实现集团利益的组织。三是把前两种结合起来,认为利益集团既有共同的态度,又要采取行动满足自身的利益要求。
2.我国学者的界定
我国学者研究利益集团问题基本上是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自1988年中共十三届二中全会的工作报告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内部仍然存在着不同利益集团的矛盾之后,知识界对利益集团的研究不断深入,并取得了一定的理论成果。
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学卷》中,利益集团被定义为“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10]
著名政治学者吕亚力认为:凡是具有政治目的,从事政治活动,或通过政治程序以争取团体及其成员利益的,不论其为纯粹政治性或混杂的团体,都可称为利益集团。
经济学者厉以宁认为:利益集团是与经济利益目的相联系的一种无形组织。他们彼此认同,有着共同或基本一致的社会、政治、经济利益目的。因此他们往往有共同的主张和愿望,使自己的利益得以维持或扩大。[11]
从以上学者的种种界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尽管不同的学者对利益集团的解释不同,但基本内涵却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将之归纳总结为:利益集团是在各行各业中,对某些问题具有共同利益和主张的人,为使政府维护其利益或采纳其主张而组织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集团。
作为一种实现和维护自身利益的社会团体,“形成一个利益集团有以下三个要素:必须是有某种共同利益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在一起;试图借此向政治结构和决策者提出要求来满足他们的利益”。[12]
3.利益集团与政党、压力集团和院外集团的关系
(1)利益集团与政党的关系
利益集团与政党组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在于利益集团与政党一样,都是基于共同利益,为实现一定的政治目标结合起来的社会政治团体,都是代表特定阶级与阶层的利益,并为实现这种利益而开展政治活动。但是,利益集团不同于政党,其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目标和策略不同。“政党尽力使他们的领导人出任政府官职,利益集团则耗费他们的大部分时间来影响已在位的政府官员。”[13]政党在政治过程中有明确的政治决策和政治行为的方向以及它所想实现的政治目标。政党的基本目的就是取得政权、维护政权。为此,政党通过竞选堂而皇之地进入政治体系,操纵政治过程。政党都有自己的政治纲领。这种政治纲领反映了政党的性质、利益倾向和阶级属性,也反映出政党将在政治过程中如何动作。
利益集团一般不谋求对政府的正式控制,其手段主要是形成某种压力。利益集团一般也没有广泛的政治纲领,一般不着力说服选民以获得政权,而着力于通过对政党、立法机关、政府或行政机关成员的影响来使政府通过某种特殊方案。因此,政党的兴衰存亡取决于民众的支持,而利益集团则试图影响那些对他们的主张表示同情的政党候选人,但是候选人总是在政党的大旗下面而不是在利益集团的旗帜下进行活动。利益集团与其说试图亲自制定某些政策,不如说是推动政党及其领导人往预定的方向前进,因此利益集团一般是企图获得所有政党的青睐。
第二,成员性质不同。大多数政党为了赢得选举的胜利,寻求最大可能的支持,会把利益不同的人都拉进自己的队伍。因此政党的成员比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加丰富多彩。而为具体事件或问题而形成的利益集团,其成员与政党成员比较起来,则具有更多的相似性,因为相对而言,利益集团的成员更富选择性。
第三,数量不同。政党的数目通常是有限制的,即使在多党制的政治体制中,政党的数量通常也不超过十个。然而利益集团的数量几乎是无限制的,而且有些国家还为利益集团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像美国长期以来就是如此。
(2)利益集团与压力集团、院外集团的关系
压力集团和院外集团是经常与利益集团一同使用的两个术语。政治学界对此问题的看法也不一致。有的学者认为压力集团是利益集团的一种;有的学者认为,利益集团与压力集团是一回事,如《简明政治学辞典》中所说,压力集团,亦称“利益团体”。[14]我们认为,利益集团与压力集团和院外集团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学者们通常使用时也不做严格意义上的区分,但是在具体的内涵和外延上仍有差别。
压力集团与利益集团:两者在外延上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压力集团是指现代社会那些不具备政党条件,不准备夺取政权,但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力图影响公共政策、具有直接政治意义的利益集团;利益集团有政治性的,也有非政治性的,当利益集团成为政治角色而企图影响公共决策和公共权力,使自己的特殊利益获得实现的时候,它才成为压力集团。利益集团在必要时可能转化为压力集团,但并非所有的利益集团都是压力集团。可见,压力集团可以说是利益集团的一种形式。
压力集团与院外集团:两者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
院外活动源于美国政治学,最初用来描绘意欲在国会立法期间影响议员的活动。院外活动(lobbying)的英文单词源于“lobby”,意思是走廊、门厅。“Lobbying”原来的意思是指那些等候在议会大厅的人们,在议会开会休息的时候,同国会议员进行接触,试图影响他们的态度和投票倾向,以满足自己或是自己所代表的集团的利益。“Lobbyist”(院外活动分子、院外活动家、说客)即是从此演变而来。“院外活动”的本意一是指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自己的特定要求,有意识地进行影响政府的决策活动,二是指这种活动是由利益集团自己或其聘请的代理人进行的。
最初,院外活动只是指利益集团的代理人在议会走廊或门厅里进行游说活动,院外集团就是指进行这种游说活动的利益集团。今天,院外活动这一术语已经在更广泛的意义上使用,泛指对整个政府(包括立法、司法、行政等部门)施加影响或压力的活动。
压力集团与院外集团都在国会(议会)的两院(一院)以外给国会施加各种压力,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它们的主要活动都是通过各种手段去游说、影响议员和立法机关,使立法机关的决策活动能满足自己集团的利益。但是,压力集团不同于院外集团,它除了影响立法或政策执行外,还为其成员提供服务和信息,其从事的全部活动也不全是院外活动。它们“大都声称自己只以其全部人力、财力的一部分影响国会,或者是声称自己所从事的活动是教育工作而不是游说”。[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