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盈余公积核算
企业应通过“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使用等情况,并分别“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经股东大会决议用盈余公积派送新股时,按派送新股计算的金额,借记“盈余公积”科目,按股票面值和派送新股总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贷记“股本”科目。
【例11-14】 甲公司2007年末税后净利润为500000元,公司分别按10%和5%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50000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50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50000
——任意盈余公积 25000
【例11-15】 甲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用任意盈余公积100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则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100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100000
【例11-16】 A股份有限公司按10送1的方案,用法定盈余公积派送新股1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则甲公司编制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1000000
贷:股本——普通股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