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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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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试用期

    六、公务员的试用期

    (一)实行公务员试用期的重要性

    实行试用期制度是保证公务员素质的一条重要措施。我国公务员法中,没有将试用作为公务员录用的程序,而是作为对新录用人员的要求规定的,实际上是将试用作为录用程序的继续和延伸。实行试用期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在考试考核的基础上,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了解新录用公务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情况,进一步把好公务员素质关。同时,在试用期内,新录用公务员在拟任工作岗位上工作,有利于尽快熟悉和掌握工作知识和技能。

    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与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有所不同。党政领导干部在任职试用期间,虽然没有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但已经取得了职务,任职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免去试任职务,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则没有职务。

    (二)公务员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务员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三个:

    1.试用期限。对新录用公务员规定试用期的做法被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各国广泛应用,其试用期限从三个月到三年,但一般规定是一年。试用期的长短,应根据工作任务的复杂程度确定。考虑到机关工作不同于企事业单位,要在相对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客观地考察了解新录用公务员,同时考虑到公务员被录用后,无特殊情况,可以长期地以公务员为职位,因此,《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2.试用期的管理。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间内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义务,按照拟任职位的要求开展工作,自觉遵守公务员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对试用人员严格要求和管理,注意指导和帮助新录用人员开展工作,使其尽快了解本机关机构的设置和职能,熟悉业务知识,掌握工作技能。新录用人员在上岗前要接受岗前培训。培训结束时要组织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发给岗前培训证书。

    3.试用期新录用公务员的人事处理方法。在试用期内,新录用的公务员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公务员。他们享受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试用期工资、与本部门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政治和生活福利待遇、履行公务员的义务。但在试用期间,新录用的公务员不确定职务和工资级别。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应对试用期间的公务员的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考核,但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他山之石:英国:坚持公务员的考试录用

    英国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发祥地。英国建立公务员制度,目的是要革除封建君主的“恩赐官职制”和早期资本主义的“政党分肥制”的弊病,选贤任能,反对任人唯亲,体现机会均等,提高政府效率。1855年英国成立了公务员事务委员会,开始改革公务员制度,1870年确立了以公开考试选拔国家公务员的制度,“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成为其公务员选拔的特点。这一竞争机制为英国建立起一支精干、稳定和高水平的公务员队伍,保持了行政系统的高效率和连续性,使英国得以成为世界最为发达的国家。20世纪70年代后,英国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现代公务员制度,确立了以考任制为核心的任用制度和以工作实绩为基础的考核制度。

    英国选用公务员,首先,坚持机会平等的原则,即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论其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民族种类,只要具备了任职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都有平等的权利和均等的机会。其次,“公开考试、择优录用”。公务员的任用要经过公开考试(包括笔试和口试),按考试成绩,并参考个人资历、学历、品行和健康状况,鉴别优劣,择优录用。英国是最早采用功绩制的国家,即重视公务员的工作成绩和实践能力,把工作成绩的大小、好坏作为公务员升降的主要依据,大多数公务员依据自身的工作能力、知识和技能得到录用和提拔。

    英国考试及选用公务员由考试委员会主持,它由公务员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各派一名代表共同组成,前者任主席。它负责审查报考者资格,主持考试,评定考试结果。公务员考试包括文书级、执行级和行政级考试,后者的报考条件和考试方法最为严格,也最受重视。

    英国选拔公务员持以“通才”标准,即注重选拔对象的教育、知识、素养以及综合、推理和判断能力,而不是狭隘的专门知识。这具体表现为十个方面的素质要求:沟通与交流能力,处理人际关系能力,观察和分析能力,高效率工作的能力,领导和管理的能力,计划与组织能力,宏观能力,崇尚服务对象的意识,组织意识,全局意识。英国素有“受优良高等教育者更适合担任领导”的传统意识,故特别注重从名牌综合性大学优秀毕业生中发掘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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