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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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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是指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部门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设计总平面图及水准点,对工程进行的准确测量定位。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是指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给定总图范围内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以及标高进行测量,以确保建筑物的位置、标高正确。

    (一)工程定位测量的要求

    (1)测绘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批准的建筑工程位置及标高依据,测定出建筑的红线桩。

    (2)施工测量单位应依据测绘部门提供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测定建筑物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并填写《工程定位测量记录》,报监理单位审核。

    (3)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验线。

    (4)单位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完成,记录应依据本地区城市规划部门对工程定位的规定、批准手续及批准的总平面设计图进行。

    (二)表格填写要求

    1.平面坐标依据

    填写由设计给定的建筑物与周边相邻建(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关系,或新旧建筑物的角点坐标数值。

    2.高程依据

    填写由设计给定的高程控制水准点的标高。

    3.使用仪器

    应填写测量时使用的仪器名称(水准仪、经纬仪)。

    4.仪器校验日期

    应填写仪器的计量检测日期,确保仪器的试验在检测的有效日期内。

    5.定位抄测示意图

    图的右上方标注出方向指示标志,一般情况下按“上北下南”标注。同时,标注高程测量依据点BM或某指定点距待测建筑物的纵、横向距离。如采用与相邻建筑物做工程定位时,应标注出待测建筑物与原有建筑物的纵、横向距离尺寸,一般均以边线-边线作为定位尺寸。待测建筑物轮廓线以粗实线表示,其他均以细实线表示。待测建筑物应标注两个方向的轴线及尺寸线。

    6.复测结果

    应详细填写对定位测量的复测情况。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填写样式见表2-32。

    表2-32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表C.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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