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回收期(T)所谓投资回收期,是指用工程项目投资方案所产生的净现金收入补偿原投资所需要的时间。投资回收期有两种计算开始时间的方法,一种是从投产有收益的那年算起,另一种是从投资的那年算起。我们通常采用的是前一种计算方法。设初始投资为K0,每年的净现金流量为hj(j=1、2、…、n),则投资回收期为T年,并应满足下式条件:
K0=Tj=1hj
(1)等额回收
若工程项目每年的净现金流量相同,即h1=h2=…=hj=h,则
T=K0/h
即初始投资总额(元)除以每年等额回收值(元/年)是投资回收的时间(年)。
(2)非等额回收
投资方案每年收益不相等时可用累计方法求得投资回收期。
采用投资回收期进行方案分析时,应将计算出的投资回收期与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投资回收期Tb(目前一般采用行业回收期)进行比较。当T
投资回收期法的主要优点是概念明确、计算简单,而且由于它选择方案的标准是回收资金的速度越快越好,因此可以迎合一部分怕担风险的投资者的心理。但是,由于这种方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投资回收以后的情况,投资方案的使用年限以及投资方案的期末残值,因此,它过分地强调投资方案的安全性,而不能全面反映方案的经济性。一般认为,投资回收期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指标而不能单独使用。
二、投资效果系数(E)
投资效果系数是前苏联在技术经济分折中使用的方法,它和西方国家常用的简单收益率法大致相同。一般来说这种方法只能在技术方案实现以后,各年的净收益变化不大的条件下使用。
投资效果系数的公式可表示为:
E=h/K0
式中:E——投资效果系数,且E≥Eb才可行;
h——年净收益;
K0——初始投资。
可见,投资效果系数E与投资等额回收期T正好是倒数关系,事实证明,与非等额回收的回收期的关系也是如此。
采用投资效果系数评价方案时,也需要与“标准投资效果系数Eb”进行比较,只有当方案的投资效果系数大于Eb时,方案才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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