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十一、十三条规定: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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