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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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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登记

设立和登记_现代农业经济发展

    一、设立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十一、十三条规定:

    (1)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2)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通过本社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3)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申请书;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住所使用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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