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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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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1.2.4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监督检查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③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④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3.安全生产监察

    检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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