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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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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_社会保障概论

    4.3.2 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代表国家

    1.新加坡

    新加坡用金融工具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创建了别开生面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并较好地处理了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其制度设计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1953年,英国政府为了维护新加坡社会的稳定,制订了十分简单的《中央公积金法》,并于1955年成立了中央公积金局,施行中央公积金计划。1965年新加坡独立以后,李光耀政府将建立和完善公积金制度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的重点,并将其列入经济全面振兴计划,从而在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只是一个简单的养老储蓄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该制度已演变成为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养老、医疗、住房等多项保障项目的综合性社会保障体系,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了新加坡公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居有其屋”的三大社会难题。其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1)在公积金筹集方面,新加坡法律规定,凡受雇雇员,月收入在800新元以上者,必须参加公积金,雇主及个体经营者也必须参加。其费用是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比例缴纳,并存入雇员个人账户。公积金的缴费率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而不断调整,一般每年确定一次。缴纳公积金是有上限的,雇主和雇员每月缴纳的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200新元。公积金存款受到法律保护,存款享有利息,并入公积金中。公积金税前交纳,免所得税。当会员因身心健康原因不能工作或准备移居国外,可按规定提取公积金。

    (2)在账户设置上,该制度规定,加入公积金的新加坡成员每人都有三个账户:普通账户、特别账户和医药保健账户。普通账户中的资金占公积金的75%,主要用于公共住房、购置产业、家庭保障、教育计划和获批准的投资等。医药保健账户内的资金占公积金的15%,作为成员及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特别账户资金占公积金总数的10%,主要用于老年生活费和特别支出。

    (3)在养老保障方面,由于建立中央公积金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公民老年的基本生活水平,因此,新加坡政府规定,除了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和永久离开新加坡、马来西亚的两种人可以提前支取公积金外,必须在年满55岁并在退休账户保留一笔最低存款后才可以领取公积金。最低存款的数额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如1995年为4万新元,2003年则达到8万新元。如果年满55岁而退休账户内的最低存款没有达到规定的数额,可以通过以下四种办法解决:其一,55岁后继续工作,可以将缴纳的公积金存款中的一半用以填补最低存款。其二,可以将普通账户内的存款转入退休账户。其三,在子女存有超过父母最低存款两倍以上的公积金存款的情况下,用其超过部分填补父母的最低存款。其四,用现金填补自己的最低存款,每年可以享受免除6000新元的所得税。被保险人在年龄达到60岁(法定退休年龄)后,每月按一定数额领取养老金,直到最低存款用完。

    (4)在医疗保障方面,公积金制度中的医疗保健计划由三个部分组成:医疗储蓄方案、医疗保护方案和医疗基金方案。医疗储蓄方案于1984年正式开始实施。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储蓄计划,每一个有工作的人,包括个体业主,都需要按法律规定参加医疗储蓄。参加医疗储蓄的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账户,会员必须每月将部分公积金存入自己的医疗保健账户。根据公民的年龄及职业的不同,存入金额的标准也不一样,该账户存款的最高限额为1900新元。其资金只用于会员及其家属的住院费用和选定的贵重门诊检查费用。医疗保护方案于1990年开始实施,是一项基本的、低费用的大病保险计划。它的设立是为了帮助参加者支付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参加者每年只需缴纳12新元保费,即可索取每年最高2万新元和终身最高达8万新元的医疗补偿金。与医疗储蓄方案不同,医疗保护是一个需要放弃的计划,即每一个医疗储蓄的成员如果不特别指明放弃这一方案,它将自动成为医疗保护的成员。医疗基金方案是新加坡政府为帮助贫困的新加坡公民支付医疗保险费用而特别建立的一种捐赠的基金,始于1993年。医疗基金保障了所有的新加坡人,无论他们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都将得到良好的、基本的医疗保健。

    (5)在住房保障方面,中央公积金包括两项住房保障计划,即公共住房计划和住宅产业计划。公共住房计划规定可以用普通账户的存款一次购买付清建屋局提供的住房,或者先向建屋局贷款,再由缴纳的公积金按期偿还贷款。这项计划还包括了可以用公积金缴付由建屋局组织的祖屋翻新计划。住宅产业计划即可以用普通账户存款购买私人住宅产业及相关的费用。

    (6)在家庭保障方面,中央公积金用于家庭保障方面的计划有两种:家属保障计划和家庭保障计划。家属保障计划的目的是使会员及其家属在发生不幸事件时能有一定的经济保障,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这项计划只限于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的公积金会员,每年的保费在36~360新元之间,最高投保额为36000新元。家庭保障计划则是为了保证公积金会员在发生意外时不会因为付不起住房贷款而失去房子。这项计划从1981年起执行,凡是在公共住房计划下动用公积金分期支付购房款的会员,必须参加该项计划。但60岁以上的老人和“健康欠佳”者不能参加。一旦投保人发生意外,中央公积金局将为会员支付没有付清的住房贷款,支付的最高限额以投保的保额为准。

    新加坡政府规定,中央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中央公积金局隶属于劳工部,由劳工部制定有关政策并进行监督。中央公积金局依法独立操作,其他部门不加干预。新加坡政府对中央公积金的支持,除了体现在对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公积金免征所得税外,还给与公积金会员一定的补助。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一种长期性的强制储蓄制度,其原则是个人自助,辅以家庭互助。政府只发挥引导管理作用,不承担直接的经济责任。在该制度50多年的运行过程中,为新加坡公民的老年、疾病、住房、教育等需求提供了较好的保障,对经济稳定和社会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该制度既避免了国家财政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巨额支出,也有效地避免了西方许多国家出现的福利“大锅饭”的问题,其政策实施效果备受世界瞩目。当然,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不足。由于其强制储蓄和自我保障的政策本质,该模式缺乏社会成员之间的互济性;由于提供的保障水平参差不齐,对于年轻的社会成员和低薪雇员的保障水平较低,容易造成两极分化,影响社会公平;较高的缴费率也加重了企业负担,不利于市场竞争。

    2.智利

    智利曾经是拉美国家中最早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1973年,皮诺切特政变上台,成立了军政府。为维护社会稳定,皮诺切特政府于1979年进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开始建立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制,并于1980年颁布了《养老保险法》。目前,智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包括社会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还包括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内容。但是,在智利社会保障建立和发展的过程中,最有影响和最有争议的制度设计体现在养老保险方面。智利不仅是最早对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进行结构性改革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将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为私营化管理的国家。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积累为基础,以私营化管理为基本特征,强调自我积累、自我保障和经营性原则。与新加坡相比,智利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在于:一是雇主不缴费而只由劳动者个人缴费;二是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基金的运营;三是个人账户上的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能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等开支。

    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所有公营或私营单位的员工必须将工资收入的10%按月缴纳保险费,存入个人退休账户,企业不缴费。在基金的运行中,智利采取的是由相互竞争的养老基金公司负责管理个人账户基金的方式,注重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被保险人可以自由选择加入任何一家退休基金管理公司,还可以中途转换公司。智利在推进养老金私营化模式时,政府从立法、运行机制及监控体系等方面发挥作用,以确保基金的有效运营和保值增值,并担保提供最低养老金。

    将公共养老金制度改为养老金私有化管理以来,智利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就,其变革体现了一些新的社会保障发展趋势,即在传统的以公平为主的社会保障领域中引入了市场机制,在传统的国家责任领域增加更多的个人责任,在传统的政府垄断性管理的领域加入竞争性经营等。因而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经济组织的高度重视。但该制度在国际社会保障界却并未得到高度认可,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智利模式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实施的,智利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其他国家却不一定全都适用。实际上也并没有哪个国家是完全照搬了智利模式,都不约而同地根据本国的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11]。其次,智利模式在本质上缺乏社会保障维护公平、互助互济的基本准则,其发展前景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社会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和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模式是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三大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东欧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另一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该模式是由前苏联创建的,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面向全体国民,因而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障型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参照这一模式建立了劳动保险制度,并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初。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过的制度模式,国家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在这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曾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保障模式超越了现阶段的承受力,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逐渐随着前苏联的解体与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摒弃。即使在仍然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这套制度,并代之以能够运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其作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初期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验,虽然不是十分完善,但仍有很多值得我们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可帮助我们继续探索和完善新的、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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