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权限和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答:(1)概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
(3)对纳税人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税务机关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5)办理流程
1)受理环节。
①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②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③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申报核准事项,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
④符合条件的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
2)后续环节。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通过系统需调阅税务登记信息、《资产负债表》,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与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进行核对,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等。
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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