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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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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

    

    关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设置,根据党章第四十三条和中央有关文件的规定,党的中央设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党的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相当于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还是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由它的上一级党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纪律检查组组长或纪律检查员可以列席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有关会议,他们的工作必须受到该机关党的领导组织的支持。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报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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