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核销单管理
一、向上级局申领
原则上每半年向上级局申领一次书面申请使用数量。
二、向下级局发单
1.审核的材料:领单局介绍信。
2.审核原则:
(1)上级局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向下级局发单;
(2)领单局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上级局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上级局发现发单错误,及时通知下级局,在下级局未用之前,可撤销向下级局发单。
3.注意事项:
(1)逐级发放,专人负责;
(2)空白核销单为重要凭证,领单局应做好入库、领用登记,妥善保管。
三、向内部业务员发单
1.审核原则:
(1)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对本局业务员发单;
(2)业务员根据系统生成的记录向保管员领取空白核销单;
(3)对业务员离岗退回的未用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作“核销单回笼”处理,同时将纸质单证交保管员。
2.注意事项:
(1)业务员应妥善保管所领核销单,对业务员遗失、报废的核销单,业务主管应及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做内部核销单报废或遗失处理;
(2)业务主管应定期对核销单的领用及库存情况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清查、上报。
四、向出口单位发单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单位续领单时,应审核出口单位核销员证、“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3.尚未办理核销员证的出口单位或特殊情况由非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的,核销员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4.出口单位更换核销员后,新核销员领取核销单时,应审核其居民身份证、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
(二)审核原则
1.应当由核销员本人领取核销单。
2.“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与领单所需证明一致;
3.出口单位在领取核销单时应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4.根据出口单位考核评定等级实行发单分类管理。
(三)注意事项
1.纸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3.对出口收汇核销考核中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按需发单;对“出口收汇风险企业”和“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其他严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出口单位实行控制发单。
五、核销单注销
1.审核的材料:核销单。
2.审核原则:
(1)核销单发生全额退关、填错等情况的,出口单位应在3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核销单注销手续;
(2)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应在1个月内将未使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3)外汇局在网上对核销单进行注销操作并选择对应的注销原因;
(4)在该笔注销数据下载并转入本地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后,与出口单位报送的纸质核销单证进行核对。
3.注意事项:
(1)办理注销的核销单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中的海关使用状态必须为“未用”或“退关”;
(2)对已注销的核销单应妥善保管。
六、暂停/恢复对企业发放核销单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单位营业执照;
2.商务部取消/恢复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文件;
3.出口收汇核销员证;
4.出口单位要求恢复领取核销单的申请;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原则
1.因商务部暂停其出口经营权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停发单的;
2.外汇局在审查同意出口单位提出要求恢复领单的书面申请后,恢复对其发单。
(三)注意事项
业务主管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上进行“暂停/恢复企业发单”操作。
七、核销单的禁用
(一)审核的材料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的,凭相关的商务主管部门文件或企业报告;
2.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凭有关违规材料;
3.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的原则
1.出口单位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出口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外汇局应对已发放未使用且未退回的核销单实施“禁用”;
2.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三)注意事项
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上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