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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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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产生纳税义务的法定时限。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已经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另一个是已经收取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

    具体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确定:

    (1)采取直接收取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视同销售行为(委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除外),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不同时,应以税收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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