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华资银行同洋行与买办的关系
华资银行商业放款的对象并不限于中国商号,它们同洋行和买办之间也建立了日益扩大的业务联系。
通商银行成立不久即对洋行有了放款关系。在其洋大班美德伦的操纵下,与之发生过借贷关系的洋行就有30多家。1901年末,通商银行对洋行的放款额高达200万两,占放款总额的73%,通常每年也要占到10%~40%之间。(357)一位与洋行交往较多的沪上巨商叶澄衷一度担任过银行的总董。1900年以前,美孚火油公司依靠叶的老顺记五金号代理推销火油,当美孚资金出现短缺时,即通过叶的关系从通商银行取得了大量贷款。(358)
到了北洋军阀时期,随着形势的发展,华资银行业进一步拓展了同洋行乃至外资企业的业务关系。
现存的记载表明不少银行都有存放款方面的活动,如1920年5月14日宜昌怡和洋行存款于当地中国银行2000元,(359)上海银行千方百计兜揽如美孚、英美烟、亚细亚等洋商大户的存款,并给予种种优惠。上行总经理陈光甫认识到,在这一领域,“西人经营日久,于国内情形最为明晰,入手之初,设不给予便利,必难就我范围”。(360)有些洋行还颇为仰仗华资银行的放款。以三井洋行同浙兴的关系为例:三井是日本首屈一指的商行,1917年2月,其汉口分行“因日本金币低落,调用不合算”,欲向浙兴汉口分行“商用银款”,以“10万两为限”。浙兴方面提出了一套货物抵押透支的具体办法。但货物随时抽换,三井“颇感不便”,“窥其意大约因货物外抵,与该行牌面有损”,故要求以三井沪行作保,免交担保品。浙兴则认为不能没有抵押品,又“改指汉口三井房屋作抵”。三井则声称以不动产作抵,“为彼章程所不许”。浙兴董事会经反复讨论,议决:“沪三井与汉三井系属一家,不能作保,应仍以纱厂股票作抵,为积极之要求,设竟不可,须有他行担保,由律师订约,并向日领署立案,始得放借”。(361)到次年1月,浙兴对汉口三井洋行限额5万两(后又增至10万两)的放款开始实行,由台湾银行担保。(362)浙兴对三井的放款一直持续,担保人除台湾银行外,还有正金银行洋经理。(363)
浙兴对洋行的放款生意远不止三井一家。1918年1月,浙兴“申行与中国银行合做日信洋行款20万两,每行各派10万,订期6月,周息1分,正金银行担保”;(364)浙兴对礼和洋行贴现放款8万两,此款系洋人本票,由买办负责,1923年7月13日到期,与浙实合做,共10万两,月息1分2厘,“此项交易以后拟与浙实合做,少则合为10万,多则20万”(365)1925年8月21日,浙实董事会还批准对新康洋行作以房地产为抵押的放款40万两。(366)金城银行每年对洋行的放款都在二三十万元左右,在该行的商业放款中占很重要的地位。(367)山东银行和英美烟公司也维持同样的关系。每年秋间山东潍县烟叶上市,英美烟公司“采办烟叶之款,由山东银行供给,取费极廉,而山东则转托其代用该行钞票,从中有发行钞票之利益”。(368)英美烟公司与山东银行的关系是一种相互利用的关系。以上都是数额较大的放款,至于数额较小的往来当然就更多。
洋行同华资银行业务往来的第二个方面是国内外汇兑。由于“钱庄未能普及于各省”,(369)所以华资银行很注意而且也有可能兜揽在华洋商大户的国内汇兑业务。如英美烟公司经销商的汇兑业务,在南京、镇江、苏州、兰溪等地由中国银行办理,(370)在周口由交通银行办理,(371)在济南和烟台由山东银行办理。(372)上海银行不惜低价承做美孚、英美烟公司汇款,并给予各种便利。上行在济南、蚌埠、临淮、南京、镇江、苏州、烟台、汉口、长沙等地的分行处,代美孚汇申款项,1924年共达620多万元。(373)在战乱期间,国内汇兑有时得不偿失,因而发生亏损,上行却乘机扩大这方面的业务。亚细亚火油公司在苏州、无锡、常州、镇江等处汇款,原由中国银行承汇,中行因国内战乱,汇兑成本提高而增收汇费,上行乘机而入,以低价将亚细亚汇兑生意抢走。(374)上行镇江、蚌埠、湘潭、杭州、济南等分行处揽到花旗烟公司汇款,(375)汉口分行则与花旗订立合同,代收长沙、常德、衡州、津市、益阳、湘潭、南县等处款项,“办法均照英美收款与各处所订办法办理”。(376)
华资银行与洋行在国外汇兑方面的合作也是比较密切的。浙兴董事会一次会议记录中载明:余记洋行进口押汇限度10万两,雅利洋行进口押汇限度2万英镑,汉成洋行进口押汇限度2万英镑,茂孚洋行进口押汇限度1万英镑。(377)上海美商太东洋行致函中南银行,询问其是否愿意接受由东三省银行担保的国外汇票。(378)
华资银行有时还为洋行作担保人。如1926年11月,英美烟公司请求浙兴“代该公司向全国卷烟税务局出具三万元之保证书一纸”,浙兴“为生意上关系又难径予拒绝,故通融以该公司来信为证”,给予担保。(379)
华资银行同洋行有存放、汇兑和担保等业务往来,这些业务原本是外国银行的势力范围;而华资银行同买办的业务往来也在发展,这类业务原本则主要是钱庄的势力范围。
有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后,买办的作用就削弱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加速了买办势力的衰落。而买办势力衰落的基本原因之一,是华资银行的兴起使买办的信用担保成为多余。(380)然而许多资料表明,买办势力的衰落可能还要晚得多。
进入20世纪以后,外商认为买办在中外贸易中的作用仍是必不可少的。1907年《北华捷报》的一篇社论说:因为在中国普遍存在排外情绪,并不时爆发排外风潮,因而买办出于金钱考虑而对洋行的“忠诚”就显得特别重要,必须依靠和利用买办,而“武力只是最后的手段”。(381)
1917年《密勒氏评论报》的一篇文章说:“经常有人鼓动取消买办,但他依然存在。”文章引用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参赞阿诺德(J.H.Arnold)的话说:“现在的贸易格局存在多久,买办就会一直是东方生意不可缺少的因素。许多其组织遍布中国的美国和英国的大洋行,不能取消中间人或买办,以及他们的合法或不合法的‘榨取’。”(382)
1923年《总商会月报》也载文说:“上海商业习惯,华商出货,必须用庄票,若用华商银行之本票,恐被拒绝,以此之故,钱庄之势力,竟驾银行而上之”,而“外人对于中国之钱庄,未必定有信用,故所有收入之庄票,均须由买办负责。此买办制之所以不可少者也。”(383)
1926年7月,针对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电气处的个别洋人拒收买办本票(Comprador order)一事,《北华捷报》又发表社论说,“据调查,银行并不反对继续收受买办本票……对于设在租界的洋行来说,它们收受买办本票,如同收受银行支票一样,是毫不犹豫的,而且,正如大家所能见到的那样,买办本票仍然并不亚于银行支票”,甚至“本票比支票更有信用”。针对个别人提出拒收的理由是“有一些本票被证明是不合用的”这一点,社论接着说:“正如一位最有影响的银行家所指出的那样,一个人如果会签付一张不合用的本票,那么他也同样会签付一张不合用的银行支票。在后一种情况下,收受者同样遭受损失。因而在现时,我们能够看到,要在上海的国内经济活动中取消买办本票,近期内绝无可能”。(384)
北洋时期,买办在上海总商会的办事机构中占有很多席位。1912年上海总商会执行机构的31个成员中,有6人是洋行买办;1995年执行机构的35个成员中,则有11人是买办。(385)
北洋时期,对传统的出口商品和大部分非垄断财团的进口商品而言,它的贸易方式,相对来说变化较小,买办仍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买办在维持原与钱庄关系的同时,与华资银行的业务关系也在发展中。这种关系主要是买办接受华资银行的融资放款。1913年7月1日,他接做慎昌洋行买办,“须垫款项,系每月账房经常垫用,归西历月底与洋人结算”,他向四明银行孙衡甫申请立户往来,“以规元三千两为限,旧历年终结清”,并由富商严廷桢出面担保1年,到期又续保两次。(386)浙兴历年对买办放款很多,但根据该行章程,“凡个人信用放款均不能放”。1919年8月11日,董事会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讨论。董事长说:“洋行买办账房用款,虽由洋行出名,实系个人所用,与洋行无关。此项放款一无担保品,全凭个人之信用,……以后如果仍旧照放,则与章程有碍,如竟拒绝不放,亦有为难,因洋行交往均由买办出面,即不能不与买办接洽。应如何另筹办法以昭妥慎,请公议。”有一位董事认为:“洋行买办有时须代洋行垫款,各处皆然,故凡洋行交往,暗中不免有买办用款,此项放款办法诚难解决。”有人主张征求本行申、汉、津行经理的意见。但又有人认为:“如征求意见,逆料各行鉴于同业之竞争,无不主张愿做,反难解决。”最后董事会的结论是:今后须慎重,逐渐加以限制。(387)
从对买办放款“各处皆然”、“鉴于同业之竞争”等话语中,可以看出,当时华资银行对买办的信用放款,是大量而普遍的现象。浙兴董事会的所谓“加以限制”只是一纸空文,浙兴对买办的信用放款有增无减。仅以1923年一年的董事会记载为例,数额在1000两以上的信用放款有:对美最时洋行账房放银1万两;立兴进口账房透支银1000两;慎昌洋行仁记账房透支银5000两,定期放款1.5万两;礼和洋行账房透支额2万两;协成洋行账房信放8000两;友华银行账房信放2万两;宝隆洋行用记账房信放1万两;怡和洋行账房信放2万两等。(388)至于买办的抵押放款或贴现放款,数额就更大,如浙兴对美最时洋行买办一次就押放银10万两,对礼和洋行账房一次贴现放款8万两。(389)日清公司账房(亦称经理)在浙兴作信用借款,在大陆则作房地产抵押借款。(390)买办向华资银行信用借款,有时有保人,有时连保人都没有。(391)
除了买办之外,对于同洋行做生意的中国中间商,华资银行也选其可靠者给予放款,有时还为其作担保人。如中南银行为同怡和洋行做生意的益中公司担保银1万两,(392)浙兴为同美商华美煤油公司做生意的久记公司担保经销煤油款5万元等。(393)对于买办和洋行等,许多华资银行对不准进行不动产抵押放款的银行章程规定,还乐于变通。它们接受租界房地产抵押,认为这在时局动荡、商业不景气的情况下,比一般商品抵押更为稳妥。(394)
对买办放款,受益的不只是买办。银行除了能得到比较优厚的利息以外,还能从它处受益。如谦信洋行买办周宗良对浙实“业务向多帮忙”,并于1923年5月投资该行5万元,还介绍贝润生投资该行2万元,成为该行大股东。浙实董事会议决聘周宗良为该行名誉董事,“于开会时得邀列席”,“俾知本行内容,庶于行中诸事更可协助”。(395)以后周宗良果然为浙实的经营出了不少主意。1924年3月,董事楼映斋因病不能理事,周宗良即被股东会补选为董事,(396)由原来无表决权的列席者进为正式出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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