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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范围与建筑限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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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用地范围与建筑限界

    1.道路用地范围

    (1)定义

    道路用地是指为修建、养护道路及其沿线设施而依照国家规定所征用的地幅。

    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土地法规,依据道路横断面设计的要求,在保证其修建、养护所必须用地的前提下,尽量节省每一寸土地。

    (2)公路用地范围的划定

    1)新建公路

    填方地段为公路路堤两侧排水沟外边缘(无排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挖方地段为路堑坡顶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为坡顶)以外,不小于1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在有条件的地段,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小于3m,二级公路不小于2m的土地为公路用地范围。

    高填深挖路段,可能会因取土、弃土以及在路基开挖填筑和养护过程中占用更多土地。 为保证路基稳定,应根据计算确定用地范围。

    2)改建公路

    对现有的公路,保持其原有的用地范围不变,改建路段参照新建公路规定具体确定。

    3)其他

    立体交叉、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停车设施及路用房屋、料场、苗圃等应在节约用地的原则下,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用地范围。

    在风沙、雪害严重的地段设置的防护林、拦沙坝、防雪栅栏等防护设施,以及特殊地质地段的防护治理设施所需用地范围依据实际需要确定。

    (3)城市道路用地

    城市道路用地范围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 城市道路红线指划分城市道路用地和城市建筑用地、生产用地及其他备用地的分界控制线。 红线宽度为包括车行道、人行道、绿化带等在内的规划道路的总宽度,所以也称为规划路幅。 城市道路的红线规划考虑道路的功能与性质、横断面型式及其各组成部分的合理宽度以及今后发展的需要,由城市规划部门确定。

    2.建筑限界

    (1)定义

    道路建筑限界又称净空,是为保证车辆、行人的通行安全,对道路和桥面上以及隧道中规定的一定高度和宽度范围内不允许有任何障碍物侵入的空间界限。 它由净高和净宽两部分组成。 建筑限界的上缘边界线为水平线(超高路段与超高横坡平行),两侧边界线与水平线垂直(超高路段与路面垂直)。 在道路横断面设计时,应充分研究各路幅组成要素与道路公共设施之间的关系,在有限的空间内合理安排、正确设计。 道路标志、标牌、护栏、照明灯柱、电杆、行道树、桥墩、桥台等设施的任何部件不能侵入建筑限界之内。

    (2)规定

    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定各级公路建筑限界如图5.1所示。

    图5.1 建筑限界(尺寸单位:m)

    图中:

    W——行车道宽度;

    L1——左侧硬路肩宽度;

    L2——右侧硬路肩宽度;

    S1——左侧路缘带宽度;

    S2——右侧路缘带宽度;

    L——侧向宽度。 二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硬路肩宽度。 三、四级公路的侧向宽度为路肩宽减去0.25m,设置护栏时,应根据护栏需要的宽度加宽路基;

    C——当设计速度大于100km/h时为0.5m,等于或小于100km/h时为0.25m;

    D——路缘石高度,小于或等于0.25m。 一般情况下,高速公路可不设路缘石;

    M1——中间带宽度;

    M2——中央分隔带宽度;

    J——隧道内检修道宽度;

    R——隧道内人行道宽度;

    d——隧道内检修道或人行道高度;

    E——建筑限界顶角宽度;

    当L≤1m时,E=L;当L>1m,E=1m;

    E1——建筑界限顶角宽度,当L1<1m,E1=L1,或S1+C<1m,E1=S1+C;当L1≥1m时,E1=1m;

    E2——建筑界限顶角宽度,E2=1m;

    E——建筑界限左顶角宽度,当L≤1m时,E=L左;当L>1m时,E=1m;

    E——建筑界限右顶角宽度,当L≤1m时,E=L右;当L>1m时,E=1m;

    H——净空高度。

    对城市道路而言,其建筑限界的划定原理与公路相同,最小净高见表5.1。

    表5.1 最小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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