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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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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域的概念

    3.1.1 论域的概念

    依据为判断某种事物的前提,而判断含有价值评价的因素,因此,依据应属于价值事实的范畴。[1]价值事实作为一种主体性事实,是“因主体不同而不同的客观事实”[2]。对价值事实而言,尽管客体只有一个,但有多少主体就有多少价值事实,主体之间如果有共同性,那么它们的价值事实也有共同性,价值事实的共同性视主体的共同性而定。由于受主体评价的影响和左右,甚至可以说,价值事实本身就包含着主体的评价。主体是价值事实的决定性要素,离开主体,就没有价值事实。同样,每一主体都有自己的依据,因主体评价的不同,依据也会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因此,对依据应进行一定的论域选择。

    论域为社会科学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方法。为对入罪依据进行科学的选择,我们引入论域的概念进行说明,分别把犯罪学和刑法学视为两个不同的论域,刑法学的入罪依据就是法律论域的入罪依据概念,犯罪学的入罪依据就是社会领域的入罪依据概念。[3]论域具有不同的含义,有学者将论域融入到社会现象中去考察,指出其是“由一定的社会因素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内容、性质和结构的社会关系体系”[4]。从论域的本源来看,其主要体现为一种界分性,将两种不同本质的价值事实进行划断。因此,在不同的论域里,其所涵括的内容并不相同。但在日常用语中,我们经常将“角度”“视野”“视角”“视点”“立场”“出发点”等概念与论域的概念等同使用,认为这些概念仅是观察或论述问题的“方向”“角度”,但“方向”或“角度”是平面地、外在地观察对象的观察点,观察点的变化只是带来对象外在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带来对象内在实质的变化。这就与论域的含义相差甚远——不同论域之间的对象存在“质”的不同,而非仅“量”的差异。[5]

    入罪依据为价值事实的范畴,不同主体对入罪依据具有不同的评价,这种不同主体间的评价不仅具有外在形式上的差异,而也应具有质的差异,这种质的差异正体现为其所赖以依存的论域不同。但对于入罪依据的论域选择,最终必然要回到法律特别是刑法之内,否则将因每一个体选择论域的不同而无法达成共识。可见,论域可作为认识入罪依据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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