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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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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消防设施

    

    (1)一般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

    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

    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的有关规定。

    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

    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

    (2)灭火器的种类与配置

    1)灭火器概述

    灭火器一般由筒体、简盖、药剂胆、喷嘴等组成。

    ①灭火器型号标识

    《消防产品型号编制方法》规定,灭火器的型号标识由类、组、特征代号及主要参数等组成。类、组、特征代号用大写汉语拼音字母表示;主要参数代表灭火器的充装量,用阿拉伯字母表示,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

    a.类,M代表灭火器。

    b.组,代表灭火剂类型。其中,F代表干粉、FL代表磷铵干粉、T代表二氧化碳、Y代表卤代烷,P代表泡沫、QP代表轻水泡沫、SQ代表清水。

    c.特征,代表灭火器型式。其中,B代表背负式,T代表推车式,Z代表鸭嘴式,手提式和手轮不作标注。

    d.主要参数,代表灭火剂的充装量,用阿拉伯字母表示,一般单位为千克或升。

    如MPT40,表示容量为40升的推车式泡沫灭火器。

    ②灭火器的种类

    a.按其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

    b.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和化学反应式。

    c.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则又可分为:干粉类的灭火器;泡沫型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卤代烷型灭火器(俗称“1211”灭火器和“1301”灭火器);水型灭火器。

    2)灭火器的适用范围

    ①干粉灭火器

    碳酸氢钠干粉(BC类)灭火器适用于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磷酸铵盐干粉(ABC类)灭火器除可用于上述几类火灾外,还可扑救固体类物质的初起火灾。但都不能扑救金属燃烧火灾。

    ②化学泡沫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一般B类火灾,如油制品、油脂等火灾,也可适用于A类火灾,但不能扑救B类火灾中的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酯、醚、酮等物质火灾;也不能扑救带电设备及C类和D类火灾。

    ③空气泡沫灭火器

    适用范围基本上与化学泡沫灭火器相同。但空气泡沫灭火器还能扑救水溶性易燃、可燃液体的火灾如醇、醚、酮等溶剂燃烧的初起火灾。

    ④二氧化碳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易燃、可燃液体(B类火灾)、易燃、可燃气体(C类火灾)及物体带电燃烧(E类火灾)的火灾。特别适用于扑救图书,档案,贵重设备,精密仪器、600V以下电气设备及油类的初起火灾。

    ⑤卤代烷型灭火器

    主要适用于扑灭易燃、可燃液体(B类火灾)、易燃、可燃气体(C类火灾)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D类火灾);也可以对固体物质如木、竹、织物、纸张等表面火灾(A类火灾)进行扑灭;还可以用于扑灭精密仪器、贵重物资仓库、珍贵文物、图书档案、电器仪表等初起火灾。

    3)灭火器的选择

    选择灭火器应考虑下列因素:

    ①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③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④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⑤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⑥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配置灭火器应遵循以下原则: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4)灭火器的配置

    ①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a.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

    b.动火作业场所;

    c.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

    d.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

    e.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②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b.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4-5的规定;

    c.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

    d.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4-6的规定。

表4-5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

    

(续表)

    

表4-6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

    

    (3)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

    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

    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

    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1次火灾时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 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 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7的规定。

表4-7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8的规定。

表4-8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

    

    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

    ②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③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④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

    ⑤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 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9的规定。

表4-9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

    

    9)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

    ②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10)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

    11)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

    ②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

    ③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应大于30m。

    12)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

    13)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

    14)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

    15)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

    16)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17)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

    (4)应急照明

    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

    ①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

    ②水泵房;

    ③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

    ④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

    ⑤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3)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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