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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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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是工程咨询服务业的一个分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接受需方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的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建设市场主体之一,是在建设市场中为业主、承包商及有关各方提供工程造价控制和管理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7月1日颁布并施行,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基本准则、资质等级与标准、资质许可、工程造价咨询管理、法律责任等以法规形式作了界定,必须遵照执行。

    (一)从业基本守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依法进行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3)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加入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组织。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与标准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1.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已取得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满3年。

    (2)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60%。

    (3)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5年以上。

    (4)专职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6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5)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6)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7)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8)企业近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9)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10)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11)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越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给予回扣、恶意降价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转包造价咨询业务等)。

    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

    (1)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

    (2)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10年以上。

    (3)专职专业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具有工程或者工程经济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4)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出资人除外)。

    (5)专职专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由国家认可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6)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

    (7)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齐全。

    (9)企业为本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办理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续齐全。

    (10)暂定期内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11)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的行为(包括: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越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给予回扣、恶意降价不正当竞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同一项目的造价咨询业务;转包造价咨询业务等)。

    (三)资质许可

    (1)申请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向申请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2)申请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其中,申请有关专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同级有关专业部门审查决定。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时在网上申报:

    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书》。

    ②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③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④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⑤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⑦企业营业执照。

    ⑧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⑨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要提交本款第5项、第6项所列材料。

    (4)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资质等级按照乙级资质标准第(1)项至第(9)项所列资质标准核定为乙级的,设暂定期1年。

    暂定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暂定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资质证书。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换发资质证书。

    准予资质许可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资质有效期延续3年。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注册资本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确立之日起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8)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继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但应当符合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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