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转定期存款
一、审核的材料
1.外汇局审核的材料
(1)申请书;
(2)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2.开户金融机构审核的材料
对于境内机构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的应审核申请书和原“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对于境内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的,应当审核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二、审核原则
1.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无须经外汇局审核。
2.如确因经营需要,经外汇局核准后,境内机构可以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
三、注意事项
1.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转作定期存款,应纳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2.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的外汇资金在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转作定期存款,开户金融机构应按照《细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境内机构原转出账户的核准件编号,填写定期存款账户开户信息后,报送开户所在地外汇局,转作定期存款的账户余额应作为原转出账户余额的一部分,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和原转出账户余额一并纳入原转出账户最高限额管理。
3.境内机构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外汇资金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或不同开户金融机构间转作定期存款时,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同时对原转出账户的最高限额进行相应调整,并纳入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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